原告聶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
原告周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忠江、石曉艷,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滄州市匯達構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仁選,該公司董事長,身份證號xxxx。
組織機構代碼10662075-0。
地址滄縣紙房頭工業(yè)園區(qū)。
委托代理人郭慶文,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楊洪東,該公司法律顧問。
本院在審理原告聶某某、周某某訴被告滄州市匯達構件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聶某某、周某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聶某某、周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聶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50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張 娟 人民陪審員 許嘉玲 人民陪審員 武興忠
書記員:陳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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