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
馬某會
馬永明(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
邵某
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溫培培
原告:耿某某。
原告:馬某會。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馬永明,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邵某。
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盛世桃城小區(qū)西門19號樓。
負責人:張文科,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溫培培,系公司員工。
原告耿某某、馬某會與被告邵某、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偉艷獨任審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耿某某、馬某會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永明,被告邵某,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溫培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邵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過程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系冀T×××××車的實際車主,我為該車在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投保了1份交強險,我與二原告就交強險以外的份額已達成賠償協(xié)議(除保險公司賠償外,我再賠償二原告51000元即清),并已實際履行,交強險以內(nèi)的數(shù)額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過程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的冀T×××××車在我公司投保了1份交強險,我公司需要核實行駛證、駕駛證年檢正常有效的情況下,對于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承擔。不承擔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
根據(jù)原告訴狀及被告口頭答辯理由確定本案的無爭議事實為:2015年5月18日15時10分,被告邵某駕駛冀T×××××車沿深州市西八弓南北鄉(xiāng)間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林子紙箱廠附近超越前方一輛同向停在公路西側的拖拉機時,駛入逆行,與對向行駛原告馬某會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馬某會及其乘車人原告耿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邵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馬某會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耿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被告邵某系冀T×××××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投保了1份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二原告已就交強險以外的數(shù)額與被告邵某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外,被告邵某再賠償二原告51000元即清),并已實際履行。
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征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耿某某要求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賠償?shù)膿p失項目、數(shù)額、依據(jù)?
圍繞爭議焦點,原告耿某某、馬某會提供的證據(jù)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過程及責任劃分;2、深州市醫(yī)院的門診收費收據(jù)5張,證明二原告在此醫(yī)院支出門診費908元、支出救護車費1000元;3、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住院收費收據(jù)、病例、清單,證明原告耿某某在此住院治療18天,被診斷為左股骨干骨折、骨盆骨折、雙肺挫傷等癥,支出醫(yī)療費21288.6元。
被告邵某、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調取的證據(jù):衡水市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耿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
被告邵某、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對原告耿某某、馬某會提供證據(jù)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原告耿某某、馬某會、被告邵某對本院調取證據(jù)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對本院調取證據(jù)的質證意見是:有異議,認為對于原告耿某某的傷殘等級需報省公司決定是否申請重新鑒定,認為護理期和誤工期鑒定時間過長。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是:
對于原告耿某某、馬某會提交的證據(jù),被告無異議,故予以采信。
對于本院調取的證據(jù),其系有資質的部門作出的專業(yè)性結論,且未超出《公安部人身傷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范圍,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雖有異議,但無反證,故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邵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安全、文明駕駛,且未遵守右側通行之規(guī)定,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其應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冀T×××××車在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投保了1份交強險,故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邵某按事故責任比例70%賠償。原告耿某某所提救護車費,應屬于醫(yī)療費限額中。原告耿某某要求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賠償?shù)尼t(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7596元、護理費7901.1元、殘疾賠償金203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均是因事故所致,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予以支持。二原告與被告邵某就交強險以外的數(shù)額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應予照準。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耿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7596元、護理費7901.1元、殘疾賠償金203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50869.1元;
二、于2015年6月16日前,被告邵某在交強險以外賠償原告馬某會、耿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等共計51000元(已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保全費1020元,共計2170元,由被告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邵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安全、文明駕駛,且未遵守右側通行之規(guī)定,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其應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冀T×××××車在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投保了1份交強險,故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邵某按事故責任比例70%賠償。原告耿某某所提救護車費,應屬于醫(yī)療費限額中。原告耿某某要求被告永安財險衡水支公司賠償?shù)尼t(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7596元、護理費7901.1元、殘疾賠償金203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均是因事故所致,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予以支持。二原告與被告邵某就交強險以外的數(shù)額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應予照準。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耿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7596元、護理費7901.1元、殘疾賠償金203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50869.1元;
二、于2015年6月16日前,被告邵某在交強險以外賠償原告馬某會、耿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等共計51000元(已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保全費1020元,共計2170元,由被告邵某負擔。
審判長:馮偉艷
書記員:齊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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