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
唐山東海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
張蔚民(北京日盛律師事務所)
馬秀華
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樂亭縣。
被告唐山東海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振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蔚民,北京市日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秀華,女,1962年11月生,漢族,該公司職工。
原告耿某某與被告唐山東海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耿某某、被告唐山東海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蔚民、馬秀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耿某某為被告唐山東海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建設(shè)施工屬實,有工程款結(jié)算單予以證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2425元理應及時給付原告。被告辯稱周曉玲代替被告給付原告50000元,原告予以否認,被告未能舉證證實,對被告該辯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告唐山東海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耿某某施工款人民幣312425元。并從2013年5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該款利息。
二、駁回原告耿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20元,由被告唐山東海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5649元,原告耿某某負擔1971元。被告應擔部分原告已墊付,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耿某某為被告唐山東海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建設(shè)施工屬實,有工程款結(jié)算單予以證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2425元理應及時給付原告。被告辯稱周曉玲代替被告給付原告50000元,原告予以否認,被告未能舉證證實,對被告該辯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被告唐山東海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耿某某施工款人民幣312425元。并從2013年5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該款利息。
二、駁回原告耿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20元,由被告唐山東海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5649元,原告耿某某負擔1971元。被告應擔部分原告已墊付,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
審判長:紀順平
審判員:劉灼
審判員:劉耀
書記員:郝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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