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魏縣龍鄉(xiāng)大街97號。組織機構代碼證:79842685-1。
法定代表人:曹新民,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相志,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耿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步鋒,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濤,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黃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魏縣。
上訴人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耿某某及原審被告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魏縣人民法院(2016)冀0434民初9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魏縣人民法院(2016)冀0434民初923號判決書,改判上訴人承擔3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4年9月3日起計算)的擔保責任或者發(fā)還重審。事實和理由: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2014年8月2日,上訴人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原審被告黃某某與被上訴人耿某某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黃某某借被上訴人300萬元,月息3分,上訴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協(xié)議簽訂后,黃某某支付被上訴人1萬元利息,上訴人不應當再承擔該利息的擔保責任,原判認定利息自2014年8月28日起算錯誤,應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即從2014年9月3日開始計算?,F(xiàn)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決,支持上訴人請求。
耿某某辯稱,被上訴人從未收到上訴人1萬元的利息,上訴人應當提交證據(jù)。
黃某某未提交證據(jù)。
耿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黃某某償還耿某某本金300萬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黃某某全部還清借款止,按本金300萬元,年利率24%計算),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8月27日,黃某某作為借款人,耿某某作為出借人,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三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黃某某向耿某某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21日,利息為月利率3%,到期還本付息,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就上述債務提供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為協(xié)議生效之日至借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協(xié)議簽訂后,耿某某向黃某某名下xxxx3賬戶轉(zhuǎn)賬300萬元。借款到期后,黃某某沒有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經(jīng)耿某某多次催要,黃某某至今未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耿某某與黃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黃某某向耿某某借款300萬元,有當事人陳述、借款合同及轉(zhuǎn)賬交易單證實,依法予以確認。黃某某作為借款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并支付合法利息。耿某某要求黃某某承擔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在借款協(xié)議書保證人處加蓋公司財務章和法定代表人手章,并在協(xié)議書頁面間加蓋了公司公章,其保證意思真實明確,保證合同成立。合同約定保證期限至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根據(jù)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應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故,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的保證行為未超出保證期間,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一審判決:1、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耿某某借款30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自2014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2、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案件受理費30800元減半收取,由黃某某、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黃某某是否償還耿某某1萬元借款利息的問題。上訴人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稱在2014年8月27日黃某某向耿某某借款后,歸還了耿某某1萬元的利息,應當將利息予以扣除,并重新開始計算。但上訴人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及黃某某并沒有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向耿某某歸還1萬元利息的事實,耿某某對此亦不予認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jù)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上訴人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主張已償還借款利息1萬元的上訴請求,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魏縣軍峰物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梅錄 審判員 徐世民 審判員 梁國華
書記員:李暘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