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
高寶才
耿某某
劉新豐(河北鼎合律師事務(wù)所)
李某超
周永強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沄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寶才,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新豐,河北鼎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永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邯鄲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邯山區(qū)人民法院(2013)邯山民初字第4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認定,2013年1月24日2時30分許,被告李某超駕駛冀DF8004號重型自卸貨車與同向行駛的侯振祥駕駛(原告耿某某所有)的DT8518號小型轎車碰撞,致使DT8518號小型轎車駛上便道將路邊照明燈桿撞倒,造成侯振祥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和路邊照明燈桿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jīng)邯鄲市交警二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超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侯振祥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原告耿某某所有的DT8518號小型轎車經(jīng)邯鄲市價格認證中心評損,評損總金額為2663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1000元、拆檢費1200元,拖車費560元、停車費560元。
因DT8518號小型轎車壓縮天然氣纏繞氣瓶報廢,原告更換氣瓶花費2600元。
受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邯鄲市邯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DT8518號小型轎車的貶值損失及停運損失(2013年1月25日-3月25日)進行價格鑒定,鑒定結(jié)論為:貶值損失鑒定價格為3000元,停運損失的鑒定價格為12000元,鑒定價格合計為15000元。
原告耿某某支付鑒定費4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cè)笋{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因違章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次事故被上訴人李某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超駕駛的機動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首先應由上訴人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超出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的部分,由上訴人根據(jù)保險合同和投保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由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予以賠償。
關(guān)于被上訴人耿某某車輛的停運損失、貶值損失是否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
上訴人提供的保險合同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其中保險公司不承擔停運損失、貶值損失的約定,屬于責任免除的約定,上訴人不能證明其就該約定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故該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上訴人應當賠償被上訴人耿某某車輛的停運損失及貶值損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本案被上訴人支出的停車費、鑒定費、拆檢費、交通費等,屬于被上訴人為處理交通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當。
關(guān)于訴訟費承擔問題,根據(jù)國務(wù)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符合該辦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cè)笋{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因違章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次事故被上訴人李某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超駕駛的機動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首先應由上訴人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超出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的部分,由上訴人根據(jù)保險合同和投保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由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予以賠償。
關(guān)于被上訴人耿某某車輛的停運損失、貶值損失是否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
上訴人提供的保險合同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其中保險公司不承擔停運損失、貶值損失的約定,屬于責任免除的約定,上訴人不能證明其就該約定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故該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上訴人應當賠償被上訴人耿某某車輛的停運損失及貶值損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本案被上訴人支出的停車費、鑒定費、拆檢費、交通費等,屬于被上訴人為處理交通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當。
關(guān)于訴訟費承擔問題,根據(jù)國務(wù)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符合該辦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元,由上訴人負擔。
審判長:梁國華
書記員:常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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