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家泉,河北妙策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常蒙蒙,河北妙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被告:李某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耿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償還欠原告的借款本息78578元,罰息9600元(計算至2017年7月1日),共計88178元,并按照月息2%標準支付自2017年7月2日至清償日止的債務利息;二、本案的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15年7月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現(xiàn)金8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1月8日,月利率2%,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方式,被告在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款條和收到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己拖欠應還借款本息加罰息共計88178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李某某、李某連未答辯也未提交證據(j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對于原告提交的以下證據(jù):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2、被告出具的借款條和收到條各1份;3、二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及二被告的結婚證復印件;4、被告的還款明細。符合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要求,能夠反映本案借款的事實及還款履行情況,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效力予以確認。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被告李某某與李某連系夫妻關系。2015年7月8日,被告李某某、李某連向原告耿某某借款8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由二人簽名的借款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1月8日,借款月利率為2%,還款方式為每月9日應還款6044元,于2017年1月9日還清,如出現(xiàn)逾期,則按每日欠款額的千分之八交納滯納金。同日,原告按照約定支付二被告借款后,二被告給原告出具了收到條,對收到原告借款80000元進行了確認。后二被告依約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到2015年12月8日,共計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2220元,利息8000元。此后,二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經(jīng)原告催要,未果。
原告耿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李某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耿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常蒙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李某連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已按約履行了自己支付借款的義務,被告李某某、李某連未按照約定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已構成違約,應依法償還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7780元及利息。對于原告向二被告主張借款利息及罰息的請求,從原告提交的債權憑證上看,雙方既約定了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又約定了逾期還款的違約金即罰息,按每日欠款額的千分之八繳納。由此可見,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及罰息超出了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限額,故對原告請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罰息的主張,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被告李某某、李某連應依法償還原告耿某某借款本金57780元、借期內利息15022.8元(57780×2%×13個月)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借款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付利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2)被告李某某、李某連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耿某某借款本金57780元、借期內利息15022.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計算: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借款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本金57780元、月利率2%計息)。(2)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4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連負擔1764元,原告耿某某負擔24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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