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東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臨城縣。
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臨城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孔令顯,河北張瑞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被告:陳瑞波,男,1988年2月24曰出生,漢族,現住臨城縣。
被告:陳風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臨城縣。
原告耿東海、陳某某與被告陳瑞波、陳風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耿東海、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孔令顯、被告陳瑞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風忠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耿東海、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鑒定費等共計1375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3曰10時43分,被告陳瑞波駕駛冀E×××××小型轎車沿太行大街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萬福路口事故地點處向西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耿東海駕駛的冀E×××××小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二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經臨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瑞波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的行為給原告帶來的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事發(fā)后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無奈訴至法院,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23曰10時43分,陳瑞波駕駛冀E×××××小型轎車沿太行大街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萬福路口事故地點處向西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耿東海駕駛的冀E×××××小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陳瑞波、耿東海和陳某某三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臨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瑞波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耿東海負次要責任。耿東海駕駛的冀E×××××小型客車車主為原告陳某某,經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為20550元,鑒定費1100元。
被告陳瑞波駕駛的冀E×××××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陳瑞波的父親陳風忠,該車在華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已與二原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其中,在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雖然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但其沒有證據支持其主張,對其辯由不予采納,對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原告的損失有:1、車輛損失費20550元;2、鑒定費1100元,共計21650元??鄢kU公司已經賠償的2000元后,被告陳瑞波應當賠償原告陳某某70%即13755元(21650元-2000元)×70%。原告耿東海要求被告賠償,因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被告陳風忠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耿東海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陳風忠賠償的訴訟請求。
三、被告陳瑞波賠償原告陳某某13755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陳瑞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米彥秋
書記員:鄭俊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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