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老河口市民祥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城門居委會9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8269511592XH。
法定代表人周隨生,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琦紅,系湖北正音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周某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老河口市。
申請人老河口市民祥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請。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經審查認為,申請人老河口市民祥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簽訂《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不是被申請人周某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老河口市民祥物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請。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員 孟青云
書記員: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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