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承德市雙灤區(qū)愛美居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職工,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安縣。委托代理人王廷珍,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青龍滿族自治縣。委托代理人王向東,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升平法律服務所工作者。
原告翟某訴稱,2018年3月7日,原告與被告通過承德市愛美居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簽訂一份房地產(chǎn)居間買賣合同。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被告同意將自己所有的承德市石洞子溝靜雅山莊***樓***室(面積53.46平米)房屋賣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430000.00元。按照約定,簽訂合同時原告立即給付被告20000.00元訂金,2018年4月8日前交付首付購房款,其余款項以貸款形式給付,合同對其他內容也都進行明確約定。然而,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又將這套房屋,以47萬元價格賣給第三人。這樣被告提出變更合同內容,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房屋價款,對此原告不同意。原告認為,被告一房二賣,嚴重違背法律規(guī)定和誠信原則。為維護原告自身合法權利,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guī)定,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履行2018年3月7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居間買賣合同,房款總價值430000元。被告承擔原告所交房款一倍的損失200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沒有事實根據(jù)及法律依據(jù),其請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原告沒有按2018年3月7日簽訂的房地產(chǎn)居間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在2018年4月8日前支付首付款。原告逾期7日未支付首付款,被告按合同約定于2018年4月17日,以書面及口頭方式通知了原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所交房款一倍的損失20000.00元更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原告交給被告的20000.00元,是購買房屋定金,并不是房款。按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因原告未在2018年4月8日前付清首付款屬于原告違約,定金不予退還。另外原告還應向被告支付房屋總價(43萬元)百分之一的違約金43000.00元。被告不存在一房二賣的事實,現(xiàn)被告張某某與孫敬雙共同共有的房屋依然在二人名下,沒有不動產(chǎn)變更登記的事實。因此,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庭審中,原告出示了以下證據(jù),1、2018年3月7日簽訂的房地產(chǎn)居間合同、合同補充協(xié)議、張某某簽字的收據(jù)、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張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原告翟某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雙方依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原告給付定金20000.00元,履行合同的事實;2、2018年3月20日張某某與第三人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證明張某某違約,就同一標的房屋,賣給第三人的事實;3、2018年5月4日,承德市購房資格審批表一份,證明原告翟某具備承德市購房主體資格;4、證人張某的證言。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jù)發(fā)表以下質證意見,證據(jù)1真實性沒有異議,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不在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協(xié)議明確約定在2018年4月8日之前給付首付款,但是原告逾期給付。證據(jù)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不存在一房二賣,與第三人張某簽訂的是定金協(xié)議,約定于2018年3月23日簽訂正式合同,至今未簽,并且張某沒有依照協(xié)議給付被告張某某定金,房屋屬于共有所有,應該由孫敬雙和張某某一起簽字。證據(jù)3書面證據(jù)沒有異議。對張某的證言,只認可簽訂過合同,其他不認可。我方認為證人與原告有利害關系。不是房屋買賣合同,是定金合同,并沒有收到定金,沒有打過條,沒有簽訂正式合同,所以被告不存在一房二賣的事實。庭審中,被告出示以下證據(jù),1、房產(chǎn)證,證明涉案房屋是被告張某某與孫敬雙夫妻共同擁有;2、2018年4月17日的解除合同通知書特快專遞,證明被告張某某郵遞解除合同通知書;3、結婚證及大石嶺鄉(xiāng)大石嶺村村委會證明各一份,證明被告張某某與丈夫孫敬雙,為夫妻關系,一直居住在該村;4、2018年3月7日房地產(chǎn)居間合同、合同補充協(xié)議,證明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約定2018年4月8日之前支付首付款,逾期7日未付款,被告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原告對被告出示的證據(jù)發(fā)表以下質證意見,證據(jù)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當時是孫敬雙簽的,手印是張某某捺印的,證據(jù)2不是原告本人簽收的,是我同事收的,我是在兩天后知道的事,在起訴之前,雙方就合同問題協(xié)商了,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給付房款,原告不同意。證據(jù)3結婚證真實性沒有異議,說被告一直居住在大石嶺鄉(xiāng)的事實不太了解,不予認可。證據(jù)4真實性認可,原告沒有違約。經(jīng)本院審核,被告對原告出示的1-3號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證據(jù)4不能實現(xiàn)原告的證明目的,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對被告出示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3月7日,原告與被告及承德市愛美居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地產(chǎn)居間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將承德市石洞子溝靜雅山莊(所有權證號為*******)房屋賣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430000.00元,付款方式為貸款,原告于2018年3月7日給付定金20000.00元,于2018年4月8日前交清首付款,原告逾期7日未付款,被告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合同對其他內容也都進行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當日即給付被告定金20000.00元。2018年3月20日,被告與張某作為甲、乙雙方簽訂協(xié)議一份,該協(xié)議約定,張某購買被告名下的承德市石洞子溝靜雅山莊***樓***室房屋,價格為475000.00元,張某于2018年3月20日給付被告定金5000.00元,于2018年3月23日前簽正式的合同。因原告未在2018年4月8日前交清首付款,被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原告郵件送達了解除合同通知書,通知原告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地產(chǎn)居間買賣合同。
原告翟某與被告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地產(chǎn)居間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并不違反國家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guī)范,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因原告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給付首付款,該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被告依據(jù)該約定向原告送達了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該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原告時解除。原告對此并未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現(xiàn)原告請求繼續(xù)履行該合同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翟某的訴訟請求。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8050.00元,由原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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