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威縣人,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翟建昌,系原告翟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孫福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威縣人,現(xiàn)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翟樹昌,系被告翟某某之子。
原告翟某某與被告翟某某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翟建昌、彭英亮和被告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樹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翟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占用原告的承包土地4.24畝;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占用原告承包土地的承包費用(自1992年至今,每年500斤小麥),并返還原告自2006年至今的土地補償款(數(shù)額以法院對我村翟茂新的詢問筆錄為準)。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1990年將自家的承包土地承包給被告翟某某耕種,雙方口頭約定:被告每年支付原告500斤小麥作為租金,上繳公糧和地稅均由被告翟某某負責,原告可隨時收回土地。被告翟某某于1990年至1992年依約向原告支付了麥子作為租金。之后一直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每年原告均向被告催要。1999年3月29日,翟家莊村委會與原告之父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號為:04090。在2000年農歷10月份,因被告一直拖欠承包費用,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收回土地,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F(xiàn)原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起訴至威縣人民法院,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占用原告的承包土地4.24畝,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翟某某提交的其父親翟振元于1999年3月29日與梨元屯鎮(zhèn)翟莊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和我院調取的被告翟某某之子翟根昌于1999年3月29日與梨元屯鎮(zhèn)翟莊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該兩份承包合同書均系在威縣檔案局調取,本院對兩份土地承包合同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該兩份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情況,四至中除了南至不同以外,其他三至均為一樣,經(jīng)質證,原、被告均認為原告所訴土地與翟根昌所承包的土地存在重合,本案中原告所訴的4.24畝土地現(xiàn)權屬不清,不屬我院受案范圍,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翟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宋文生 審 判 員 趙 晶 人民陪審員 代嚴俊
書記員:王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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