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延勝,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宏巖,黑龍江澤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阿城市。
被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被告:哈爾濱新楠天賓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公濱路266號。
法定代表人:肖樹斌,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翟某某與被告張某、佟某某、哈爾濱新楠天賓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楠天賓館)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翟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廖延勝、劉宏巖,被告張某、佟某某,被告新楠天賓館的法定代表人肖樹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翟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張某、佟某某、新楠天賓館賠償醫(yī)療費42874.12元、殘疾賠償金96812元(2015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元/年×20年×20%)、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31天×100元/天)、誤工費24438元(黑龍江省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48881元/年÷12個月×6個月)、營養(yǎng)費9000元(100元/天×90天)、護理費12600元(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50275元/年÷12個月×3個月)、二次手術費用800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一級按照2000元計算,兩級4000元),共計200824.12元,上述費用由佟某某賠償,張某與新楠天賓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佟某某承擔,張某與新楠天賓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9日,張某與佟某某雇傭翟某某、曹立憲、付長明等8人,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南十八道街南市小學校對面的新楠天賓館工地干活,翟某某負責砌磚。在工作過程中,墻體突然倒塌,造成翟某某受傷,翟某某被送到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yī)院(以下簡稱哈醫(yī)大二院)接受治療,住院31天,被診斷為左側跟骨骨折,出院醫(yī)囑翟某某在兩個月內避免患肢負重,拄拐行走。翟某某住院治療期間佟國、張某、新楠天賓館未支付任何費用,出院后翟某某多次與佟某某和張某協(xié)商,要求支付醫(yī)療費等費用,但佟某某和張某均以種種理由推諉。此次事故給翟某某帶來了巨大的損失,故翟某某訴至法院。
張某辯稱,佟某某是張某的岳父,佟某某找到張某,讓張某找工人給新楠天賓館干活,張某找到翟某某,張某與翟某某都是瓦匠,張某只是負責介紹人干活。張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由新楠天賓館承擔賠償責任。
佟某某辯稱,張某和翟某某都是佟某某找的,共找了八個人,去道外區(qū)南十八道街和南新街交口的新楠天賓館干裝修活,室內砌墻,2016年4月9日翟某某在砌墻時,墻倒了把翟某某腳砸壞,翟某某受傷后自己看的病。新楠天賓館的肖樹斌雇佟某某負責管理裝修現場,佟某某是通過朋友介紹給賓館干活認識的肖樹斌,肖樹斌讓佟某某負責找人干活,工資日結,瓦工一天300元,一天一付,由佟某某負責支付工人工資,從2016年4月4日開始干到2016年10月份左右。關于賠償的事翟某某找過佟某某與新楠天賓館肖樹斌協(xié)商,當時翟某某要八萬多,肖樹斌同意給四萬多,所以沒協(xié)商成,翟某某起訴后佟某某與肖樹斌也協(xié)商過。佟某某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應由新楠天賓館承擔賠償責任。
新楠天賓館辯稱,新楠天賓館與佟某某口同約定,新楠天賓館將裝修工程發(fā)包給佟某某,輕工輔料及人工由佟某某負責,先讓佟某某砌墻,并沒約定價格,主材由新楠天賓館提供,工程自2016年4月份開始至10月份結束。之前佟某某為新楠天賓館干過五個店的裝修,其中有兩個工程簽訂了合同,之前的工程也有小磕碰,都由佟某某處理。新楠天賓館不認識翟某某,翟某某也不是新楠天賓館找的,翟某某是給佟某某干的活,新楠天賓館不同意賠償,應由佟某某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翟某某提交的證據一證人曹立憲出庭作證證言、證據二證人付長明出庭作證證言,能證明2016年4月翟某某在道外十八道街新楠天賓館砌墻時,墻倒塌將翟某某的腳砸傷,曹立憲、付長明、張某與翟某某都是當時在一起干活的瓦匠,曹立憲、付長明是張某找來的,曹立憲、付長明的人工費由張某每天支付。2.翟某某提交的證據三哈醫(yī)大二院住院診斷書、住院病案,能證明翟某某傷后于2016年4月9日至5月10日期間在哈醫(yī)大二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側跟骨骨折,住院31天。3.翟某某提交的證據四醫(yī)療費票據3張、用藥明細,能證明翟某某傷后在哈醫(yī)大二院治療期間支出醫(yī)療費42874.12元。4.翟某某提交的證據五拆遷房屋滅籍收件單、證據七哈爾濱市阿城區(qū)金城街道辦事處民主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信,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證明翟某某居住在哈爾濱市××城區(qū)××小區(qū)××樓××單元××室居住兩年以上。5.翟某某提交的證據六黑龍江省森工總醫(yī)院司法鑒定所(2016)黑森鑒字第32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能證明本案審理過程中,根據翟某某的申請,本院委托至黑龍江省森工總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翟某某進行法醫(yī)學鑒定,該鑒定所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黑森鑒字第32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翟某某因右足被砸傷致右足跟骨骨折內固定術后,評定九級傷殘;2.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6個月;3.傷后需1人護理,護理期限為90天;4.營養(yǎng)費用100元∕日,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5.定期復查,擇期行內固定物取出術,其費用約人民幣8000元或以實際支出的合理醫(yī)療費用為準,二次手術住院期間需1人護理。翟某某支出鑒定費3710元。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案有關聯性,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翟某某的住所地位于哈爾濱市××城區(qū)××小區(qū)××樓××單元××室。佟某某是張某的岳父。2016年4月初佟某某找到張某、翟某某、曹立憲、付長明等八人,到位于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南新街83號尚未開業(yè)的新楠天賓館處干瓦匠活,約定工資日結,每天300元,由佟某某負責支付工資。2016年4月9日翟某某等人在砌磚過程中,墻體突然倒塌,造成翟某某受傷。傷后當天翟某某被送到哈醫(yī)大二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側跟骨骨折,住院期間行跟骨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于2016年5月10日出院,住院31天,支出醫(yī)療費42874.12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根據翟某某的申請,本院委托至黑龍江省森工總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翟某某進行法醫(yī)學鑒定,該鑒定所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黑森鑒字第32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翟某某因右足被砸傷致右足跟骨骨折內固定術后,評定九級傷殘;2.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6個月;3.傷后需1人護理,護理期限為90天;4.營養(yǎng)費用100元∕日,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5.定期復查,擇期行內固定物取出術,其費用約人民幣8000元或以實際支出的合理醫(yī)療費用為準,二次手術住院期間需1人護理。翟某某支出鑒定費371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北景钢?,佟某某找到翟某某、曹立憲、付長明等八人,到位于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南新街83號尚未開業(yè)的新楠天賓館處干瓦匠活,由佟某某負責支付工資,因此佟某某與翟某某之間形成了勞務關系,翟某某為提供勞務一方,佟某某為接受勞務一方;翟某某與新楠天賓館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翟某某在從事勞務活動時自己受到損害,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翟某某等人在共同砌磚時墻體倒塌造成翟某某受傷,翟某某所受傷害非基于翟某某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翟某某僅為一般過失;而接受勞務一方的佟某某,沒有履行對翟某某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具體到本案,佟某某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翟某某訴請醫(yī)療費42874.12元,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以及住院費票據、住院病例、診斷證明等證據確定,該訴請理由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翟某某的職業(yè)是瓦匠,誤工費應當參照2015年黑龍江省建筑業(yè)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37948元/年標準,誤工時間按鑒定意見確定的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6個月計算,經核算為18974元(37948/年÷12個月×6個月),翟某某訴請誤工費24438元(2015年黑龍江省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48881元/年÷12個月×6個月)的依據不足,本院支持18974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關于護理費,鑒定意見書確定翟某某“傷后需1人護理,護理期限為90天”,翟某某不能提交證據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護理費可參照黑龍江省2015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經核算為12568.75元(50275元/年÷12個月×3個月),翟某某訴請護理費12600元(50275元/年÷12個月×3個月)系計算錯誤,本院支持12568.7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翟某某住院時間,參照黑龍江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100元/天,翟某某訴請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31天×100元/天)的理由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營養(yǎng)費根據鑒定意見書確定“營養(yǎng)費用100元∕日,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翟某某訴請營養(yǎng)費9000元(100元/天×90天)的理由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經鑒定翟某某被評為九級傷殘,因翟某某的住所地位于哈爾濱市阿城區(qū)華龍金城小區(qū),殘疾賠償金應按照2015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20年,翟某某訴請殘疾賠償金96812元(24203元/年×20年×20%)的理由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鑒定意見書確定翟某某“定期復查,擇期行內固定物取出術,其費用約人民幣8000元或以實際支出的合理醫(yī)療費用為準”,翟某某訴請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的理由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情節(jié),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經鑒定翟某某被評為十級傷殘,翟某某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的理由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翟某某訴請張某、新楠天賓館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佟某某主張“佟某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新楠天賓館賠償”,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佟某某賠償翟某某醫(yī)療費42874.12元;
二、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佟某某賠償翟某某誤工費18974元;
三、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佟某某賠償翟某某護理費12568.75元;
四、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佟某某賠償翟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
五、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佟某某賠償翟某某營養(yǎng)費9000元;
六、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佟某某賠償翟某某殘疾賠償金96812元;
七、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佟某某賠償翟某某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
八、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佟某某賠償翟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九、駁回翟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12元(翟某某已預交),由翟某某負擔105元;由佟某某負擔4207元,此款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翟某某。鑒定費3710元(翟某某已預交),由佟某某負擔,此款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翟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益峰 審 判 員 張夢瑜 代理審判員 劉兆興
書記員:康軼喬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