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
朱志勇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吳勝娟
郭方平(河北維平律師事務所)
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衡水市故城縣。
委托代理人朱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負責人魏建平,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吳勝娟,該行員工。
委托代理人郭方平,河北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翟某某與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1992年12月調入中國銀行故城縣支行工作。1997年行領導安排原告做催收貸款工作,因此受到借款人尾隨跟蹤、恐嚇,家人也受到恐嚇,導致女兒精神疾病至今未愈,落下終身殘疾。1998年4月經領導同意,帶女兒外出治病。中國銀行故城支行撤銷時,被告未通知原告。而在此期間被告為原告繳納了部分養(yǎng)老保險,至今原告的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仍在中國銀行衡水分行。2010年7月被告曾支付給原告700元現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聯系工作事宜,被告知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拒絕提供相關書面文件。至今原告未曾收到過任何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雙方沒有辦理過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手續(xù)。原告曾就本案申請衡水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機關以超過時效為由駁回。原告認為,在雙方勞動關系未依法解除前,雙方仍具有勞動合同關系,被告應按照行業(yè)平均工資水平支付工資并交納各種社會保險,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應自勞動關系依法解除之日開始計算?,F在雙方勞動關系未依法解除,原告申請未超過仲裁時效。要求確認原、被告具有勞動關系;被告按國家標準為原告交納或支付各種社會保險費用至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按照行業(yè)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一、1994年3月11日獎狀一份;
二、1980年11月29日錄取通知書一份;
三、2008年9月12檢測報告三張,證明原告為女兒看病這一事實。
被告辯稱,從程序角度講,不論翟某某的訴訟請求是否正確、能否成立,都已遠遠超過《勞動法》和《勞動仲裁法》規(guī)定的時效期間,應當判決駁回。從實體上講,翟某某被中行故城支行于1998年10月23日辭退之后起,就不再與中國銀行具有勞動關系,其請求確認與中行衡水分行具有勞動關系和提出的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向其支付工資等訴訟請求均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判決駁回。此外,還應當指出,翟某某在原中行故城支行工作期間,因私自支取、侵吞客戶存款被免職。此后又因自動離崗長期曠工被辭退。翟某某在訴狀中所述“因催收貸款得罪借款人”“1998年4月經領導同意帶女兒外出求醫(yī)”、“至今原告的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仍在中行衡水分行”等等,與事實不符,屬不實言辭。翟某某之所以提起仲裁后又起訴,原因在于2010年7月被告曾支付原告700元現金,中行省分行下發(fā)了一份關于清理養(yǎng)老儲蓄金的文件,內容為1994--1998年間職工個人交付的養(yǎng)老保險返還給職工,該文件是在2010年9月10日下發(fā)的,這期間的養(yǎng)老金是翟某某個人交納的,在2010年9月21日打入原告?zhèn)€人賬號703元,返還的養(yǎng)老金是703元,也不是700元整。綜上,被告因長期曠工于1998年10月23日被辭退,雙方已無勞動關系,且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時效,應予駁回。
為支持其主張,被告提交如下證據:
1、中國銀行故城支行故中銀辦(1998)第10號關于處理翟某某的處理決定,用以證明原告已于1998年10月23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中國銀行故城支持予以辭退。
2、2000年9月14日故城縣勞動服務公司出具的一張收條、2000年9月15日故城縣人才中心出具的一張收條,用以證明原告被中國銀行故城支行辭退后其個人檔案已交付了上述兩個單位。
3、故城縣勞動就業(yè)局2011年6月21日證明,用以證明該單位沒有中國銀行原故城支行翟某某個人檔案。該證明是原告在勞動局提起仲裁時提供。
4、原中行故城支行行長尹健于2011年4月2日的一份詢問筆錄,用以證明原告在中行故城支行工作期間支出儲蓄存款被免職的情況,對原告作出辭退的過程。
5、原中行故城支行副行長何洪志2011年12月26日出具的一份證明。用以證明原告支取儲戶存款給中行造成經濟損失,被中行辭退的經過。
6、故城縣法院1998年的一份判決書。是原告在勞動局仲裁時提供的,用以證明原告私自支取儲戶存款,給中行造成十幾萬元損失的情況。
7、中行從網上下載的原告在網上投簡歷的情況。用以證明原告被中行辭退后已先后在山東金光集團公司、山東中昊民防設備公司等單位另行就業(yè)。
8、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下發(fā)的關于清理養(yǎng)老保險儲蓄金有關事宜的通知和返還原告703元的明細表。用以證明返還給原告的是703元,是原告在故城支行工作期間個人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金,同時證明這一部分錢和他與中行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沒有任何聯系。
經質證,被告對證據一、證據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認為原告證據三與本案無任何關系。
原告質證認為,被告證據一的處理決定形成過程違法,根據國有企業(yè)辭退職工規(guī)定(1986年)企業(yè)辭退職工,應征求工會意見,被告不能證明該決定遵循了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屬被告單方處理,沒有送達原告,該決定對原告不產生法律效力。被告證據二兩份收條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予認可;檔案移交應當有正式的移交表格,并非僅收條和證明,不能證明原告參與了檔案的移交及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勞動關系這一事實。被告證據四、證據五屬于證人證言,證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否則無效。證據六的民事判決書只是證明了原、被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證明原告給被告造成經濟損失及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被告證據七從網上下載的個人資料,被告不能證明其來源,且和本案無關聯性,不能證明其形成原因,不能證明是原告的行為。被告證據八能證明原、被告曾具有勞動關系,不能證明雙方勞動關系已依法解除。
本院認為,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國銀行原故城支行以翟某某違反勞動紀律、擅自曠工超過15天為由,對翟某某做出辭退的處理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勞動者被辭退后,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8號),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第(四)項 ?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被告中國銀行衡水分行未提交用于證實原故城支行作出辭退翟某某的處理決定后已將《關于辭退翟某某的處理決定》送達給翟某某的送達簽收文件或其它相關證據,沒有證據證實《關于辭退翟某某的處理決定》已經以有效的方式向原告送達。原告翟某某就雙方之間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提請仲裁,未超出仲裁時效。2010年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關于清理養(yǎng)老保險儲蓄金有關事宜的通知中退還養(yǎng)老保險儲蓄金針對的是中國銀行全體人員,包括在崗和已離職人員,不是僅限于已離職人員,故被告向原告退還703元養(yǎng)老保險儲蓄金的行為不足以證實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已解除。被告從網上下載的原告在網上投簡歷的情況僅是投送了簡歷,并不能證明原告已與另外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而重新就業(yè),該亦不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已經解除。雖然存在上述種種情形,但依照《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48號),原告未到被告單位上班時間較長,應屬于擅自離職行為,相互之間已事實上多年不再履行勞動合同方面的權利義務。原告主張的確認雙方之間具有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未解除、由被告按照行業(yè)平均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工資的請求不應支持。被告有義務按勞動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健全并保管好原告的工作檔案,并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xù)手續(xù)?,F原告?zhèn)€人工作檔案下落不明,社會保險無法接續(xù),由此引起的問題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宜另行解決。原告訴請被告為其交納或支付各種社會保險費用至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該屬于社會保險征稽機構職責范圍,非法院主管,不予理涉。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第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七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翟某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10元,由原告翟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國銀行原故城支行以翟某某違反勞動紀律、擅自曠工超過15天為由,對翟某某做出辭退的處理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勞動者被辭退后,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8號),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第(四)項 ?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被告中國銀行衡水分行未提交用于證實原故城支行作出辭退翟某某的處理決定后已將《關于辭退翟某某的處理決定》送達給翟某某的送達簽收文件或其它相關證據,沒有證據證實《關于辭退翟某某的處理決定》已經以有效的方式向原告送達。原告翟某某就雙方之間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提請仲裁,未超出仲裁時效。2010年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關于清理養(yǎng)老保險儲蓄金有關事宜的通知中退還養(yǎng)老保險儲蓄金針對的是中國銀行全體人員,包括在崗和已離職人員,不是僅限于已離職人員,故被告向原告退還703元養(yǎng)老保險儲蓄金的行為不足以證實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已解除。被告從網上下載的原告在網上投簡歷的情況僅是投送了簡歷,并不能證明原告已與另外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而重新就業(yè),該亦不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已經解除。雖然存在上述種種情形,但依照《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48號),原告未到被告單位上班時間較長,應屬于擅自離職行為,相互之間已事實上多年不再履行勞動合同方面的權利義務。原告主張的確認雙方之間具有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未解除、由被告按照行業(yè)平均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工資的請求不應支持。被告有義務按勞動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健全并保管好原告的工作檔案,并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xù)手續(xù)。現原告?zhèn)€人工作檔案下落不明,社會保險無法接續(xù),由此引起的問題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宜另行解決。原告訴請被告為其交納或支付各種社會保險費用至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該屬于社會保險征稽機構職責范圍,非法院主管,不予理涉。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第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七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翟某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10元,由原告翟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九恩
審判員:酉紅衛(wèi)
審判員:宋明亮
書記員: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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