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磊,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談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談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談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談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談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談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談某7,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理人:談2,系談某7養(yǎng)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翟某某訴被告談某1等法定繼承、分家析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翟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以需收集證據(jù)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可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薛美芳
書記員: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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