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
龐學偉(河北寧永勝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趙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翟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龐學偉,河北寧永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農(nóng)民,河北省樂亭縣馬頭營鎮(zhèn)鐵莊子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農(nóng)民。
上訴人翟某某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2014)樂民初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3年6月9日,上訴人翟某某與被上訴人劉某某簽訂了《唐山市海港宏達汽車租賃服務部汽車租賃合同》一份,出租方翟某某將本案的車牌號為冀B×××××號豐田卡羅拉轎車租賃給劉某某使用。同日,被上訴人趙某某亦為《唐山市海港宏達汽車租賃服務部》出具了擔保書一份,該擔保書并未約定趙某某是為劉某某在翟某某處租賃的哪一輛轎車提供的擔保。雖然,翟某某主張趙某某是為本案的冀B×××××號豐田卡羅拉轎車提供的擔保,但是劉某某、趙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且翟某某在一審訴訟中,并未提供其是唐山海港宏達汽車租賃服務部經(jīng)營者的證據(jù)。故上訴人主張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中所涉及的車輛租賃合同是由翟某某與劉某某簽訂的,而原告提供的被告趙某某的擔保承諾書,是趙某某為劉某某與唐山市海港宏達汽車租賃服務部簽訂的合同作出的擔保承諾”是錯誤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0元,由上訴人翟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此業(yè)務正文)
本院認為,2013年6月9日,上訴人翟某某與被上訴人劉某某簽訂了《唐山市海港宏達汽車租賃服務部汽車租賃合同》一份,出租方翟某某將本案的車牌號為冀B×××××號豐田卡羅拉轎車租賃給劉某某使用。同日,被上訴人趙某某亦為《唐山市海港宏達汽車租賃服務部》出具了擔保書一份,該擔保書并未約定趙某某是為劉某某在翟某某處租賃的哪一輛轎車提供的擔保。雖然,翟某某主張趙某某是為本案的冀B×××××號豐田卡羅拉轎車提供的擔保,但是劉某某、趙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且翟某某在一審訴訟中,并未提供其是唐山海港宏達汽車租賃服務部經(jīng)營者的證據(jù)。故上訴人主張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中所涉及的車輛租賃合同是由翟某某與劉某某簽訂的,而原告提供的被告趙某某的擔保承諾書,是趙某某為劉某某與唐山市海港宏達汽車租賃服務部簽訂的合同作出的擔保承諾”是錯誤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0元,由上訴人翟某某負擔。
審判長:沈軍
審判員:劉慶武
審判員:高賀莉
書記員:王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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