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
委托代理人:馬永明,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
被告:苑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住所地:安平縣紅旗街南漢王路東。
負責人:付紅濤,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盧懷玉,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翟某與被告徐某、苑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安平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偉艷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永明,被告徐某、苑某某,被告人保財險安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盧懷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翟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在深州市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被診斷為腦挫傷、頭部軟組織損傷、左手皮膚擦傷等癥,支出醫(yī)療費9317.02元。因事故,原告還在深州惠民醫(yī)院支出門診費345元。經(jīng)鑒定,原告的車損為28205元。為此,原告支出公估費2820元。為事故原告還支出施救費1000元、拆解費2300元。
另查明:2014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職工日平均工資為87.79元,農(nóng)、林、牧、漁業(yè)日平均工資為42.2元;河北省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為每人每天100元。
本院認為:被告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靠右側(cè)通行,且事故發(fā)生后逃逸,是造成本事故的全部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其應承擔完全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冀T×××××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安平支公司投保了1份交強險和限額300000的商業(yè)三者險并不計免賠,故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安平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徐某全部賠償。因徐某系無證駕駛機動車,且事故發(fā)生后逃逸,故被告人保財險安平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不承擔保險責任,且其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后有權(quán)向被告徐某追償。原告所提醫(yī)療費9662.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護理費1316.85元、誤工費3165元、車損28205元、施救費1000元、拆解費2300元、公估費2820元,均是因事故所致,且不違反規(guī)定,故予以支持。因本事故中還有另一傷者,故二人應按比例分配交強險限額。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翟某醫(yī)療費47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32元、誤工費3165元、護理費1316.85元,合計9929.85元;
二、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被告徐某賠償原告翟某醫(yī)療費4946.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8元、車損28205元、吊拖施救費1000元、拆解費2300元、公估費2820元,共計40039.0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保全費370元,共計895元,由被告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偉艷
書記員: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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