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國勝,湖北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靜,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方建平(曾用名方宏宇)。
再審申請人翟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高某某、方建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襄陽中民四終字第00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本院審查過程中,再審申請人翟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書,請求撤回其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翟某某在本案審查期間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翟某某撤回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周宜雄 代理審判員 陳繼良 代理審判員 馬文艷
書記員: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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