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
陸寶輝男
秦某某大金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李永杰(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
原告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陸寶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原告丈夫)。
被告秦某某大金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洋,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杰,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翁某某與被告秦某某大金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金房產(chǎn)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立江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25日、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陸寶輝、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永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達成的團購協(xié)議,屬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在簽訂合同時,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在本案原告起訴時,被告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故該預售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被告提高房價,原告不認可該價格,未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與常曉川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因被告將該案爭議的房屋售出,被告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因此對原告所主張的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已不可能實現(xiàn),故對原告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而賠償損失的前提是解除合同,本案原告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故賠償損失的請求失去前提條件,故對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翁某某與被告秦某某大金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團購住房協(xié)議有效。
二、駁回原告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80元,由原告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滿七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達成的團購協(xié)議,屬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在簽訂合同時,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在本案原告起訴時,被告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故該預售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被告提高房價,原告不認可該價格,未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與常曉川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因被告將該案爭議的房屋售出,被告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因此對原告所主張的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已不可能實現(xiàn),故對原告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而賠償損失的前提是解除合同,本案原告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故賠償損失的請求失去前提條件,故對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翁某某與被告秦某某大金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團購住房協(xié)議有效。
二、駁回原告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80元,由原告翁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立江
書記員: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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