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伊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法定代表人:陶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云惟斌,上海市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圣,上海市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翁某某因與被申請人上海伊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112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翁某某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伊某某公司虛構“東方收藏公司”銷售商品,違反了《消法》相關規(guī)定;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當適用《消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民通解釋》第六十八條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請求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東藏公司系“東方收藏”注冊商標合法持有人,伊某某公司經東藏公司授權可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間在全國范圍內以“東方收藏”品牌名義宣傳、推廣、銷售其系列產品。故本案中伊某某公司有權以東方收藏名義進行銷售活動,事實上翁某某與伊某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亦發(fā)生在該授權期限內,現(xiàn)翁某某以伊某某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示企業(yè)名稱構成欺詐為由,要求伊某某公司退一賠三,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綜上,翁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翁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員:惠開磊
書記員:楊宇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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