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陽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東臺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鵬,上海格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閔坤勇,上海格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廣東省揭陽市。
原告羅陽陽與被告林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經審理發(fā)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陽陽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陽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退還購物款3,168元;2、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賠償31,68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3日,原告羅陽陽通過淘寶網絡購物平臺,在被告林某某所經營的淘寶賬號為“撞車也浪漫”的店鋪購買“正品韓成興泰國天然原裝進口即食燕窩孕婦滋補品金絲燕窩70ml*6瓶”,單價318元,數量2份,總額498元,訂單編號: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羅陽陽付款后,被告林某某通過韻達快遞發(fā)貨給原告羅陽陽,運單號為:XXXXXXXXXXXXX。2018年5月6日,原告羅陽陽又在被告林某某“撞車也浪漫”的店鋪購買“正品韓成興泰國天然原裝進口即食燕窩孕婦滋補品金絲燕窩70ml*6瓶”,單價318元,數量10份,總額2,670元,訂單編號: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羅陽陽付款后,被告林某某通過中通快運發(fā)貨,運單號為:XXXXXXXXXXXX。原告羅陽陽收到被告林某某發(fā)送的快遞后發(fā)現涉訴貨物沒有加工企業(yè)名稱、地址等信息,且被告林某某出售的貨物標簽沒有顯示在華加工企業(yè)名稱,涉訴產品的加工企業(yè)沒有在中國相應的政府機關備案注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林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未應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5月3日,原告羅陽陽通過淘寶網絡購物平臺,在被告林某某所經營的淘寶賬號為“撞車也浪漫”的店鋪購買“正品韓成興泰國天然原裝進口即食燕窩孕婦滋補品金絲燕窩70ml*6瓶”2份,單價318元,總額498元,訂單編號: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羅陽陽付款后,被告林某某通過韻達快遞發(fā)貨,運單號為:XXXXXXXXXXXXX,原告羅陽陽于2018年5月6日簽收。2018年5月6日,原告羅陽陽又在被告林某某“撞車也浪漫”的店鋪購買“正品韓成興泰國天然原裝進口即食燕窩孕婦滋補品金絲燕窩70ml*6瓶”10份,單價318元,總額2,670元,訂單編號: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羅陽陽付款后,被告林某某通過中通快運發(fā)貨,運單號為:XXXXXXXXXXXX,原告羅陽陽于2018年5月9日簽收。原告羅陽陽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
開庭中原告羅陽陽當庭展示,其收到涉訴產品后,除快遞拆封外,所收到的貨物包裝均沒有拆封。原告羅陽陽表示,根據相關規(guī)定,泰國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對輸華燕窩產品出具原產地證書、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證明其符合中國的法律規(guī)定,但被告林某某未提供該兩份證書。泰國輸華燕窩產品的內外包裝上應當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稱及注冊號、加工企業(yè)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產品儲存條件及生產日期等信息,有關產品信息的標示應當符合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但本案貨物中沒有燕屋(洞)名稱及注冊號、加工企業(yè)名稱、地址及注冊號。
上述事實,有原告羅陽陽提供的淘寶訂單截圖、淘寶物流信息截圖、快遞包裹照片、產品實物照片、交易快照、淘寶披露信息、泰國燕窩加工企業(yè)在華注冊名單截圖及原告羅陽陽的當庭陳述等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羅陽陽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通過網絡購物形式向被告林某某購買了涉訴產品,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其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食品,燕窩屬于保健食品,涉訴產品外包裝未標注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同時,根據法律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被告林某某在網絡銷售的涉訴產品包裝上沒有相關法定信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律規(guī)定。另,根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其官方網站的公開信息表明,泰國輸華燕窩產品隨附的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標注的生產加工企業(yè)名稱必須為在華注冊的企業(yè),而被告所涉產品生產企業(yè)名稱并非為在華注冊的企業(yè),不符合我國關于燕窩進口的相關規(guī)定。綜上,本院認定涉訴產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林某某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羅陽陽要求其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原告羅陽陽在要求獲賠時應將其購買的涉訴產品全部返還被告林某某,使其可通過正常途徑予以處置。被告林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其抗辯的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羅陽陽貨款3,168元。同時,原告羅陽陽應退還被告林某某“正品韓成興泰國天然原裝進口即食燕窩孕婦滋補品金絲燕窩70ml*6瓶”十二份;
二、被告林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羅陽陽31,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收取為671元,由被告林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虞紅珍
書記員:楊??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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