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鵬杰,湖北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
被告:耿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住址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羅某某訴被告王某、被告耿婷婷不當得利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羅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王某、被告耿婷婷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羅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4,700元,減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羅某某負擔。
審判長 鄭繼萍
人民陪審員 王金秀
人民陪審員 周小妮
書記員: 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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