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戰(zhàn)平,湖北鵬展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王文革。
被告:趙某。
原告羅某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王文革、趙某(以下簡稱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宋艷麗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緒早、陳桂榮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戰(zhàn)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王文革與趙某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王文革基于家庭經(jīng)營蓋樓需要向原告借款570000元,2010年5月23日被告王文革向原告出具兩張借條,一張寫明借款410000元并約定2010年7月30日歸還;另一張寫明借款160000元并約定2010年12月30日歸還。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請求二被告償還借款,但二被告總是拖延不還,時至今日二被告仍未向原告歸還上述借款。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410000元及利息(從2010年7月31日至償清時止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從2010年12月31日至償清時止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兩被告共同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未到庭應訴及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王文革于2010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兩張,一張載明:“今借到羅某某人民幣肆拾壹萬元。借期從2010年5月23日至2010年7月30日止。借款人:王文革,2010年5月23號。”另一張載明:“今借到羅某某人民幣壹拾陸萬元。借期從2010年5月23日至2010年12月30日止。借款人:王文革,2010年5月23號?!绷聿槊鳎桓嫱跷母锱c被告趙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92年10月30日登記結婚?,F(xiàn)原告以被告未還款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上述借款及利息,并由兩被告共同承擔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借條、結婚登記申請書等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F(xiàn)被告王文革雖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570000元,但因該債務發(fā)生于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兩被告共同向原告償還該借款。關于利息,由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中未約定利息,因此視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具體為:以410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0年7月31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以160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0年12月31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其訴訟權利,由其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文革、趙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羅某某償還借款570000元。
二、被告王文革、趙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羅某某支付借款570000元的逾期還款利息(具體為:以410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0年7月31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以160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0年12月31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被告王文革、趙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00元,保全費3370元,其他訴訟費46元,共計12916元,由被告王文革、趙某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同上述應付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宋艷麗
人民陪審員 劉緒早
人民陪審員 陳桂榮
書記員: 劉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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