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維西。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剛,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縣城關(guān)穿越北路44號。
負責人:徐秀虹,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羅維西訴被告姜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羅維西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羅維西以被告姜某某已賠償其損失為由而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維西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羅維西負擔。
審判員 王學軍
書記員:朱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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