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祖赟
李凝(湖北馳華律師事務所)
秦大志
荊州神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許宏杰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
黃璐華(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
原告羅祖赟,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漢族,松滋市人,學生,住松滋市劉家聲場鎮(zhèn)人民大道。
身份證號
:421087199601190812。
委托代理人李凝,湖北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大志,駕駛員。
被告荊州神通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賀曉明,神通汽運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宏杰,神通汽運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下稱太平洋財保公司)。
負責人程尚華,太平洋財保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璐華,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祖赟訴被告秦大志、神通汽運公司、太平洋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胡敏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凝,被告神通汽運公司委托代理人許宏杰、太平洋財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黃璐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大志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祖赟訴稱,2012年9月2日7時許,被告秦大志駕駛鄂D×××××大型客車沿沙劉線由西向東行駛,當行至彌市鎮(zhèn)龍華村六組路段時,車輛發(fā)生側滑駛入道路北側與路邊綠化樹相撞后,又撞向堆放在北側路外的磚垛上致車輛側翻,導致二人死亡,包括原告在內的33人受傷,衣服、眼鏡受損。
原告受傷后被送往荊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9月11日出院。
原告上肢因此次事故留下疤痕,尚需后期治療。
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秦大志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秦大志所駕鄂D×××××大型客車所有人為被告神通汽運公司,其將該車輛在太平洋財保公司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保險限額為3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內。
現(xiàn)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被告秦大志、神通汽運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8623元,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神通汽運公司辯稱,本案交通事故屬實,被告秦大志是我公司員工,事發(fā)時是在履行職務;原告住院期間我公司已支付原告賠償款10578.3元;我公司車輛在太平洋財保公司投保有每座300000元的承運人責任險,原告損失應由太平洋財保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我公司墊付原告賠償款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由太平洋財保公司予以返還。
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辯稱,原告在事故中屬于肇事車輛的車上人員,原告請求答辯人在承運人責任險內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原告請求的營養(yǎng)費、誤工費、財產損失缺乏事實依據,后期治療費證據不足,不予賠償。
本院認為,本案審理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本案適用過錯原則確定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
公安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確認神通汽運公司駕駛員秦大志應此負事故全部責任,羅祖赟無責任,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對公安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予以采信。
因原告在事故中無過錯,其各項損失應由被告全額賠付。
根據《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為了節(jié)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本院對原告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以及神通汽運公司主張返還墊付保險賠款予以一并處理。
本案肇事司機秦大志系神通汽運公司員工,其在本案中的相應民事責任應由其用人單位神通汽運公司承擔。
本院對原告各項失的確定。
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應依法獲得相應賠償,本院按照本案相關證據及原告訴請,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對原告各項損失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10773元(10578.3元+194.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9天×50元/天);3、護理費639元(9天×71元/天);4、交通費,根據原告治療情況酌定500元;5、財產損失,考慮到此次重大事故的實際情況,其相關財產損失必然發(fā)生,本院酌定財產損失為1000元;損失合計13362元。
原告請求賠償后期治療費缺乏證據證明,誤工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述各項損失沖減被告神通汽運公司已支付原告賠償款10578.3元,被告尚應賠償原告2783.7元。
因被告神通汽運公司在太平洋財保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原告上述損失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在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
被告神通汽運公司已支付原告賠償款10578.3元由太平洋財保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返還。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羅祖赟各項損失2783.7元。
二、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支付被告神通汽運公司保險賠款10578.3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四、上述一、二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神通汽運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帳號
:26×××32,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
備注必須寫明收費單位編碼1610901,收費項目編碼161040201。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審理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本案適用過錯原則確定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
公安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確認神通汽運公司駕駛員秦大志應此負事故全部責任,羅祖赟無責任,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對公安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予以采信。
因原告在事故中無過錯,其各項損失應由被告全額賠付。
根據《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為了節(jié)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本院對原告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以及神通汽運公司主張返還墊付保險賠款予以一并處理。
本案肇事司機秦大志系神通汽運公司員工,其在本案中的相應民事責任應由其用人單位神通汽運公司承擔。
本院對原告各項失的確定。
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應依法獲得相應賠償,本院按照本案相關證據及原告訴請,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對原告各項損失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10773元(10578.3元+194.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9天×50元/天);3、護理費639元(9天×71元/天);4、交通費,根據原告治療情況酌定500元;5、財產損失,考慮到此次重大事故的實際情況,其相關財產損失必然發(fā)生,本院酌定財產損失為1000元;損失合計13362元。
原告請求賠償后期治療費缺乏證據證明,誤工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述各項損失沖減被告神通汽運公司已支付原告賠償款10578.3元,被告尚應賠償原告2783.7元。
因被告神通汽運公司在太平洋財保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原告上述損失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在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
被告神通汽運公司已支付原告賠償款10578.3元由太平洋財保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返還。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羅祖赟各項損失2783.7元。
二、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支付被告神通汽運公司保險賠款10578.3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四、上述一、二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神通汽運公司負擔。
審判長: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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