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某
謝圣紅(湖北德豪律師事務所)
羅某某
楊紹軍(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天民法律服務所)
原告羅某某。
委托代理人謝圣紅,湖北德豪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羅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紹軍,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天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羅某某訴被告羅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文宏祝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謝圣紅,被告羅某某其委托代理人楊紹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實質為被告修建豬圈及沼氣池占用土地是否構成對原告承包經營山林侵權。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承包經營的小地名為“后頭坡”林地四至的東面與被告修建的豬圈相連,但該處因第三人挖土方運走筑墻破壞了原界址,現(xiàn)無法認定“后頭坡”林地該爭議段的界址,也即原告承包經營的“后頭坡”的林地與被告修建豬圈及沼氣池的土地存在界址、界限不明確。因此,本案應由行政部門確權后再處理。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四)項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羅某某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實質為被告修建豬圈及沼氣池占用土地是否構成對原告承包經營山林侵權。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承包經營的小地名為“后頭坡”林地四至的東面與被告修建的豬圈相連,但該處因第三人挖土方運走筑墻破壞了原界址,現(xiàn)無法認定“后頭坡”林地該爭議段的界址,也即原告承包經營的“后頭坡”的林地與被告修建豬圈及沼氣池的土地存在界址、界限不明確。因此,本案應由行政部門確權后再處理。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四)項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羅某某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免交。
審判長:文宏祝
書記員:張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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