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華
陳云飛(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張廣(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
原告羅某華,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陳云飛(特別授權),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廣(特別授權),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住所地當陽市玉陽辦事處環(huán)城南路。
本院在審理原告羅某華訴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因雙方已達成了調解協議,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羅某華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某華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羅某華已預交),由原告羅某華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羅某華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某華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羅某華已預交),由原告羅某華承擔。
審判長:韓國鋒
書記員:楊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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