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湯志勇,河北韓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甄某某,農民。
被告董某某,農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線少英,職務:經(jīng)理。
企業(yè)代碼:75753316-7。
公司地址:唐山市豐潤區(qū)平安路2號。
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軍,職務:經(jīng)理。
企業(yè)代碼:66527702-0。
公司地址:秦皇島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峨眉山中路9號。
委托代理人李蘊涵,該公司職員。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甄某某、被告董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湯志勇、被告董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延伍、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蘊涵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甄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線少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軍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2時10分左右,楊興民駕駛冀C×××××號重型自卸貨車自南向北行駛至平青樂線青龍滿族自治縣大石門村毛丈子2號隧道南入口處時,與前方同向被告甄某某駕駛的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掛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楊興民受傷的嚴重后果。事故發(fā)生時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掛車系超載上路。
事故發(fā)生后,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交管大隊作出冀秦公交認字(2015)第0036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楊興民駕駛冀C×××××號重型自卸貨車上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車速、未確保安全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甄某某駕駛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掛車上路行駛,違法超載,未確保安全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認定楊興民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甄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楊興民駕駛的冀C×××××號重型自卸貨車系原告羅某某所有,該車經(jīng)原告申請由我院委托前往秦皇島衡泰價格評估事務所進行車損評估,于2016年1月18日出具評估報告書,評估意見為:對冀C×××××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價格最后確定為181012.00元人民幣,大寫為人民幣壹拾捌萬壹仟零壹拾貳元整。
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經(jīng)濟損失:一、車損181012.00元。二、拆解費6500元。三、施救費8500元。四、評估費12670元。總計208682元。
另查明,被告甄某某駕駛的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掛車系被告董某某所有,甄某某系被告董某某雇傭的司機。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100萬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8月28日0時起至2016年8月27日24時止,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期間為2015年9月7日0時起至2016年9月6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原告所有的冀C×××××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額為33219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1月23日0時起至2015年11月22日24時止,并約定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秦皇島衡泰價格評估事務所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拆解費票據(jù),楊興民駕駛證復印件,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冀C×××××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等附卷佐證,并經(jīng)開庭質證、認證,足以采信。
本院認為,①、事故發(fā)生時雙方車輛系同向行駛,楊興民所駕駛的車輛在后,被告甄某某駕駛的車輛在前,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楊興民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過程中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注意義務,次要原因在于被告甄某某駕駛機動車超載上路行駛且沒有注意安全,故本院認為楊興民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甄某某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綜合本次交通事故的事發(fā)經(jīng)過及雙方過錯,本院認為楊興民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百分之八十的責任較為適宜,被告甄某某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責任較為適宜。②、冀C×××××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原告作為該車車主有主張賠償?shù)臋嗬?。原告主張的車損181012.00元、拆解費6500元、施救費8500元、評估費12670元,因其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且系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直接損失,故本院予以支持。③、被告甄某某系被告董某某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履行被告董某某安排的運輸任務,且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重大過錯,故被告甄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以被告董某某為被保險人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且本院認定的原告的損失超出了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未超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故依據(jù)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在強制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超出部分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被告董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董某某為該車投保了不計免賠險,故本院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事故車輛超載而免賠百分之十的抗辯不予支持。④、原告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為冀C×××××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由于本院認定的原告的損失沒有超過投保的車損險限額,故依照保險合同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在強制險項下,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羅某某經(jīng)濟損失2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項下,一次性賠償原告羅某某經(jīng)濟損失41336.4元(其中:1、車損181012元-2000元=179012元。2、拆解費6500元。3、施救費8500元。4、評估費12670元。合計206682元×20%=41336.4元。)。
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一次性賠償原告羅某某經(jīng)濟損失165345.6元(其中:1、車損181012元-2000元=179012元。2、拆解費6500元。3、施救費8500元。4、評估費12670元。合計206682元×80%=165345.6元。)。
四、被告甄某某不再承擔給付賠償金責任。
五、被告董某某不再承擔給付賠償金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30元,減半收取221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負擔445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中心支公司負擔17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審判員 劉 巖
書 記 員 穆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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