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某
張景超(黑龍江廣福律師事務所)
鄭秀蘭
黑龍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姚某某
王某某
原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農(nóng)民,住所地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景超,黑龍江廣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秀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退休干部,住所地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被告黑龍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冊號:230000100070281,以下簡稱江航建筑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太平大街維也納河畔新城小區(qū)4街區(qū)2號樓。
法定代表人崔殿義,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農(nóng)民,住所地黑龍江省雙城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滿族,農(nóng)民,住所地黑龍江省雙城市。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江航建筑公司、姚某某、王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景超、鄭秀蘭,被告姚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航建筑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四,被告姚某某、王某某對真實性均無異議,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能證明原告的主張,故對上述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三,被告姚某某對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姚某某雖認為防水工程不是原告一人的款項,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故對該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姚某某雇傭原告等農(nóng)民工出勞務,原告與被告姚某某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原告已經(jīng)按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告姚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支付拖欠原告的勞務費,被告姚某某掛靠在被告江航建筑公司,被告江航建筑公司應當就被告姚某某拖欠原告的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某某履行的是職務行為,不應當承擔給付責任。
被告姚某某、王某某主張250505元中有200740元是原告與被告姚某某、王某某合伙施工的防水工程款,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某支付勞務費250505元的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給付責任,無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某支付逾期利息,因雙方未約定逾期利息,本院支持自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2013年8月5日原告到哈爾濱市利民開發(fā)區(qū)勞動監(jiān)察大隊上訪之日),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
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姚某某立即支付原告羅某某勞務費250505元;
二、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姚某某立即支付原告羅某某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8月5日計算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自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間的逾期利息為7659.28元,250505元×186天/365天×6%/年=7659.28元);
三、被告黑龍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姚某某支付原告羅某某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羅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72元(原告羅某某已申請緩交)由被告姚某某負擔,被告黑龍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姚某某雇傭原告等農(nóng)民工出勞務,原告與被告姚某某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原告已經(jīng)按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告姚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支付拖欠原告的勞務費,被告姚某某掛靠在被告江航建筑公司,被告江航建筑公司應當就被告姚某某拖欠原告的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某某履行的是職務行為,不應當承擔給付責任。
被告姚某某、王某某主張250505元中有200740元是原告與被告姚某某、王某某合伙施工的防水工程款,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某支付勞務費250505元的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給付責任,無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某支付逾期利息,因雙方未約定逾期利息,本院支持自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2013年8月5日原告到哈爾濱市利民開發(fā)區(qū)勞動監(jiān)察大隊上訪之日),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
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姚某某立即支付原告羅某某勞務費250505元;
二、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姚某某立即支付原告羅某某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8月5日計算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自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2月7日期間的逾期利息為7659.28元,250505元×186天/365天×6%/年=7659.28元);
三、被告黑龍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姚某某支付原告羅某某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羅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72元(原告羅某某已申請緩交)由被告姚某某負擔,被告黑龍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長:董益峰
審判員:馮麗霞
審判員:孫浩
書記員:付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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