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龍,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大連貴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qū)桂林街道中山廣場4號大連賓館。法定代表人:周景鋒,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鄒積敏,遼寧元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錦繡支行,住所地宜昌市樵湖二路錦繡嘉苑R6。負責人:杜知蓉,該分行行長。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大連貴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錦繡支行期貨交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羅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羅某某向本院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4978元,減半收取2489元,由羅某某負擔。
審判長 朱紅洲
審判員 劉 俊
審判員 聶麗華
書記員:張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