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河北省安新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河北省安新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小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漢族農民,現(xiàn)住河北省安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羅某某、白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蘇小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法院(2017)冀0632民初13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被告羅某某、白某某原系夫妻關系,2017年2月28日,二被告在安新縣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2016年8月5日,被告羅某某借原告款650,000元,未約定利息,被告羅某某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同時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后被告羅某某又多次向原告借款754,000元,上述借款共計1,404,000元,均發(fā)生在2017年前。2017年8月2日,原告與被告羅某某關于償還借款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借款總額為1,404,000元,被告羅某某在補充協(xié)議上簽下自己及白某某的名字,并按手印。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蘇小軍與被告羅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羅某某出具的借條、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證實,法院予以確認。被告羅某某雖辯稱借款本金為106萬,月利息五分,且存在原告為其償還賭債的情形,原告不予認可,被告羅某某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對其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羅某某應償還原告借款1,404,000元。本案借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屬夫妻共同債務,二被告應共同償還。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羅某某、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蘇小軍借款1,40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436元,減半收取計8,718元,由被告羅某某、白某某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蘇小軍以新證據(jù)提交其一審庭審后拍攝的上訴人羅某某準備建商鋪的地基照片。以證實照片上顯示電箱、水井,其借錢打井、拉線、拉磚等,每一項都是幾十萬的投入。上訴人羅某某質證其照片上的房子是其父親的地基;上訴人羅某某當庭認可其借款106萬元,其陳述向被上訴人蘇小軍借錢的理由是打算自己建房,然后低價賣給被上訴人。其未提交被上訴人蘇小軍明知其借款由于賭博而出借及跟著其去賭局出借的相關證據(jù)。上訴人白某某當庭陳述上訴人羅某某借錢和賭博其均不知道。
其他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無異。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訴人蘇小軍主張其與上訴人羅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提交有上訴人羅某某出具的借條、協(xié)議書、補充協(xié)議等證據(jù)證實,上訴人羅某某雖辯稱借款本金為106萬,月利息五分且存在為其償還賭債的情形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因本案借款發(fā)生在二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上訴人白某某也未提交證明屬于上訴人羅某某個人債務的相關證據(jù),原審法院根據(jù)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認定借款數(shù)額及認定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當。結合上訴人羅某某、白某某的當庭陳述內容,比較雙方提交證據(jù)的證明力,上訴人羅某某、白某某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綜上所述,上訴人羅某某、白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陳道忠
審判員 張力
審判員 張峰先
書記員: 王路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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