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林,河北雪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滄州市新華區(qū),系滄州市運河區(qū)小王莊鎮(zhèn)前程子村村民委員會推薦。。
上訴人羅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23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羅某某的上訴請求:請求撤銷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2383號民事判決,并改判按生效協(xié)議繼續(xù)履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15年10月12日達成的補充協(xié)議,是被上訴人的父親陳占國代表被上訴人起草并簽字認可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非屬催要行為,而且代表被上訴人收取了利息15000元。表明雙方已按該協(xié)議實際履行。上訴人承認自己違約也愿承擔利息,因為該協(xié)議生效后上訴人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如果解除協(xié)議勢必造成上訴人重大損失,被上訴人并未向上訴人催要,本案實際情況是上訴人違約,被上訴人毀約,因為房價上漲,起訴后上訴人給錢付息,被上訴人不要。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被上訴人的父親陳占國言稱給辦過戶手續(xù)將該房屋的相關票據(jù)要回實際就是不想履行合同。故上訴人認可自己違約,承擔違約責任,要求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協(xié)議簽訂后,被上訴人履行了交付房屋的義務,但上訴人在給付被上訴人100000元房款后,未按約定期限給付剩余房款350000元,經(jīng)被上訴人催告并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情況下,上訴人仍未按照約定期限履行付款的義務,現(xiàn)被上訴人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羅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羅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莉 審判員 郭景嶺 審判員 付 毅
書記員:張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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