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肖獻忠,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胡某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彩元,湖北藍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羅某因與被申請人胡某峰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荊州中民二終字第004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本院審查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再審申請人羅某與被申請人胡某峰達成調解協(xié)議,羅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羅某在本案審查期間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是依法處分自己的權利,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羅某撤回再審申請。
審判長 藍重金 審判員 丁建平 審判員 胡 昱
書記員: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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