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某
李立華(河北理蘊律師事務所)
杜某某
張某某
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原告:羅某某,環(huán)衛(wèi)工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華,河北理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農(nóng)民。
被告:張某某,農(nóng)民。
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建設南大街29號眾鑫大廈16層。
法定代表人:關耀勇,副總經(jīng)理。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杜某某、張某某、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2016年7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華、被告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經(jīng)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在各自償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33076.58元,其中保險公司在醫(yī)療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在11萬限額內(nèi)賠償誤工費、護理費,超出部分由被告杜某某按照80%比例賠償原告,被告張某某同杜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及理由:2016年2月7日晨6:50分左右,被告杜某某駕駛張某某的小型轎車,車牌號為冀J×××××,從府前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府前街29號門前時與原告所騎人力清潔車相撞,造成原告被撞傷的交通事故。
原告被送到縣醫(yī)院搶救,因縣醫(yī)院治療條件有限轉滄州中心醫(yī)院治療。
原告住院花費醫(yī)療費17789.45元,被告給了19500元就不管了。
被告杜某某辯稱,我在東光縣醫(yī)院墊付醫(yī)藥費4226.8元,票據(jù)在我這,在滄州市中心醫(yī)院墊付19500元,票據(jù)在原告處。
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辯稱,在查明駕駛員駕駛證、事故車輛行駛證合法有效前提下,在不存在違反保險責任免除情況下,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1、非交通事故導致用藥治療予以扣除;2、住院伙食費、營養(yǎng)費、后期治療費,因傷者治療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限額,不予賠付;3、誤工費,傷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齡,誤工費原則不予賠付,但考慮后期返聘情況,應提供合法返聘勞動合同證明、銀行流水的收入減少證明,以證明收入實際減少情況,如沒有以上手續(xù),認可河北省標準戶口性質按90日核定;4、護理費認可一人護理,護理人員應提供收入減少銀行流水、單位扣發(fā)工資證明、超過3500元/月應提供完稅證明,如無法提供認可按河北標準戶口性質日標準核定,認可最低30天;5、生活輔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6、交通費請法院酌定。
本院認為,侵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jīng)東光縣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杜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系非機動車一方,本院酌定杜某某承擔80%、羅某某承擔20%的責任。
被告杜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投保交強險一份,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即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羅某某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羅某某11480元,共計21480元。
超出部分共計19478.85元及鑒定費600元,被告杜某某承擔按80%賠償原告羅某某16063.08元,因被告杜某某為原告墊付23726.8元,故原告應返還被告杜某某7663.72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羅某某損失21480元。
二、被告杜某某賠償原告羅某某損失16063.08元。
三、原告羅某某返還被告杜某某墊付款23726.8元。
上述損失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0元減半595元,由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侵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jīng)東光縣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杜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系非機動車一方,本院酌定杜某某承擔80%、羅某某承擔20%的責任。
被告杜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投保交強險一份,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即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羅某某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賠償羅某某11480元,共計21480元。
超出部分共計19478.85元及鑒定費600元,被告杜某某承擔按80%賠償原告羅某某16063.08元,因被告杜某某為原告墊付23726.8元,故原告應返還被告杜某某7663.72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羅某某損失21480元。
二、被告杜某某賠償原告羅某某損失16063.08元。
三、原告羅某某返還被告杜某某墊付款23726.8元。
上述損失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0元減半595元,由被告華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沈志學
書記員:郭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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