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宏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北馬圈子鎮(zhèn)平安堡路平鐵**號。委托代理人楊文軍,河北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鳳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興隆縣。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二街辦事處東側。組織機構代碼:66526238-X。負責人高玉英,校長。委托代理人吳洪濤,河北東慶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永橙北路*號院*號樓*座*層*******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8MA003TR12J。法定代表人石磊,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李凱,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凱,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宏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三被告退還原告羅宏偉工作安置費15,000.00元、服裝費900.00元,合計15,900.00元,并互負連帶給付責任;2、要求三被告賠償培訓期間給原告羅宏偉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6,000.00元,并互付連帶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份,原告羅宏偉看到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在興隆縣電視臺打出的承唐高速招聘交通輔警的廣告,后原告羅宏偉根據(jù)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提供的工作項目表,選擇了承唐高速公路李家營站點的交通輔警工作,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承諾保證安排工作,否則退費。2016年7月4日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收取原告羅宏偉工作安置費18,000.00元,后安排原告羅宏偉去外地培訓3個月,原告羅宏偉花費服裝費900.00元。培訓中,原告羅宏偉發(fā)現(xiàn)培訓的內容與選擇的職業(yè)工種等不符,多次與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協(xié)商,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仍保證讓原告羅宏偉去選擇的工作崗位。培訓后,原告羅宏偉與石家莊京通高速安防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工作地點、工資標準都與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的承諾不符。后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只退給原告羅宏偉3,000.00元。培訓期間,給原告羅宏偉造成經(jīng)濟損失16,000.00元。據(jù)此,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辯稱,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為促成原告羅宏偉與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孟某之間的合同關系,與原告羅宏偉簽訂了居間協(xié)議,并對可能遇到的風險作出了充分的提示。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并未對原告羅宏偉的工作地點等作出承諾。原告羅宏偉通過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的居間服務已經(jīng)簽訂了勞動合同,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的合同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是代本案其他二被告收取的工作安置費,無截留,扣除廣告費后,已將剩余的全部款項匯給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的賬戶內。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辯稱,原告羅宏偉訴訟主體錯誤,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與本案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將工作安置費匯至石磊個人賬戶的行為,與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無關,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原告羅宏偉接受培訓,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的居間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因原告羅宏偉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將責任強加給三被告顯失公平。被告孟某辯稱,被告孟某只是將招聘信息提供給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未參與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招聘事宜,與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委托、隸屬關系。被告孟某不應承任何擔法律責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羅宏偉提交的2號證應聘工作個人簡歷表,證明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承諾安排原告羅宏偉在承唐高速公路李家營站點工作,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認為求職意向不能代表承諾。該證據(jù)不具有客觀性,本院不予采信;2、對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提交的1號證協(xié)議書,證明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是受被告孟某、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招工,原告羅宏偉、被告孟某、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又未能提交相應的委托手續(xù),該證據(jù)達不到其證明目的,但該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羅宏偉與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之間存在居間合同關系,本院予以采信;3、對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提交的2號證匯款說明及名片,證明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的賬戶是被告孟某提供給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的,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為被告孟某代收的該安置費用。被告孟某、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又未能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4、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提交的3號證廣告費收據(jù),證明其向興隆廣播電視臺交付廣告費的事實,原告羅宏偉、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雖有異議,但是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予以采信。5、對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提交的6號證收條,證明原告羅宏偉收到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退還的廣告費3,000.00元的事實。原告羅宏偉雖有異議,但是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予以采信。6、對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提交的7號證資質證書,證明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資質情況。原告羅宏偉不予認可。該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7、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提交的1號證招聘簡章、授權書,證明石家莊京通高速安防服務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大漢盛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招聘高速公路收費站疏導員、安檢員的事宜。原告羅宏偉、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對該招聘簡章、授權書均不予認可。該證據(jù)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以采信。8、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提交的2號證勞動合同書及證明,證明原告羅宏偉已經(jīng)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已完成該居間合同,原告羅宏偉擅自離崗與三被告無關。原告羅宏偉雖有異議,但是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予以采信。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及證據(jù),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通過興隆廣播電視臺發(fā)布招聘高速公路疏導安全員的信息。2016年7月4日,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收取原告羅宏偉18,000.00元的工作安置費??鄢龔V告費每人3,000.00元后,剩余工作安置費15,000.00元。2016年7月8日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將包括原告羅宏偉等三人的工作安置費45,000.00元匯入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磊的賬戶內。2016年7月22日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又與原告羅宏偉補簽了協(xié)議書,甲方為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乙方為羅宏偉,該協(xié)議第4條“乙方如果自己選擇此工作,去單位面試后,公司講了各種制度及待遇后你也同意干,但工作幾天后,你又不想干了,找各種理由無理取鬧或者要求退費,北京教育公司是不可能退費的,特此聲明:只要你已參加培訓或者已工作了,就與甲方?jīng)]有任何事了,乙方不允許再找甲方任何麻煩”。后原告羅宏偉到外地參加培訓,2016年11月1日原告羅宏偉與石家莊京通高速安防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原告羅宏偉后發(fā)現(xiàn)培訓及工作內容與高速輔警工作不符,要求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退還全部費用,被告北京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孟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于2016年11月12日退還原告羅宏偉廣告費3,000.00元。
原告羅宏偉與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孟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羅宏偉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文軍、周鳳芹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的委托代理人吳洪濤、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李凱、被告孟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羅宏偉與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簽訂的協(xié)議書,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促成原告羅宏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已完成合同義務,原告羅宏偉要求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返還安置費15,000.00元,被告清大龍石教育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孟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羅宏偉要求被告興隆縣正大電腦學校、孟某、清大龍石教育文化產(chǎn)業(yè)(北京)有限公司對其服裝費900.00元、經(jīng)濟損失16,0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羅宏偉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00.00元,由原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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