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大金,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沙洋縣人,住沙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明華,湖北希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棗陽市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棗陽市寺沙路6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83183620113A。
法定代表人:孫國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奇先,湖北金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原告羅大金訴被告棗陽市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大金撤訴。
案件受理費9225元,減半收取4612.50元,由原告羅大金負擔(dān)。
審 判 長 何文飛 審 判 員 周曲曲 人民陪審員 王綱泉
書記員:李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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