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羅國權(quán),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學凱,湖北麗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冉瑞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冉仕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羅國權(quán)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上訴人羅國權(quán)因與被上訴人向某某、冉瑞紅、冉仕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3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羅國權(quán)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羅國權(quán)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4036元,減半收取2018元,由上訴人羅國權(quán)負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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