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厚祿
陳甲武(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
馮某
原告羅厚祿。
委托代理人陳甲武,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馮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羅厚祿訴被告馮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羅厚祿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羅厚祿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厚祿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羅厚祿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羅厚祿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厚祿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羅厚祿負擔。
審判長:陳中
審判員:葉素云
審判員:羅焱
書記員: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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