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軍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縣。被告: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西省合浦縣。
原告羅軍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間利息10.32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設立的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公司,自主開發(fā)運營手機軟件“借貸寶”,借貸寶的注冊用戶可在自己的好友間自由依法約定和進行借款。被告和原告均為借貸寶的實名注冊用戶。2017年3月1日被告在借貸寶平臺上發(fā)布了借款要約,約定借款金額為2,000元,年化利率24%,借款周期6天,到期還本付息。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在借貸寶平臺上閱讀并同意相關約定內(nèi)容,確認出借給被告人民幣2,000元,借款期間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7日,年化利率為24%,原告當天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鷹皇金佰仕網(wǎng)絡技術(shù)有限公司將款項劃付至被告的支付賬戶。2017年3月3日被告又在借貸寶平臺上發(fā)布了借款要約,約定借款金額為2,000元,年化利率22.20%,借款周期2天,到期還本付息。原告于2017年3月3日確認出借給被告人民幣2,000元,借款期間為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5日,年化利率為22.20%,原告當天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鷹皇金佰仕網(wǎng)絡技術(shù)有限公司將款項劃付至被告的支付賬戶。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償還本金及利息,依據(jù)《借款協(xié)議》借款人于寬限期仍未足額償還本息視為逾期,自逾期日起按照24%年化利率計收利息,至今已逾期,且未償還本金及利息。經(jīng)多次催要無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被告茅某某未作答辯。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羅軍山與被告茅某某均系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運營借貸寶平臺實名認證會員。2017年3月1日原告羅軍山與被告茅某某簽訂了編號為xxxx的《借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被告茅某某向原告羅軍山借款2,000元,借款利率為年化24%,借款期限為6天,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3日原告羅軍山與被告茅某某簽訂了編號為xxxx的《借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被告茅某某向原告羅軍山借款2,000元,借款利率為年化22.20%,借款期限為2天,自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5日。還款日的次日為寬限期,借款人于還款日22:00前未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寬限期當日仍以未償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本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借款人于寬限期仍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自寬限期次日起,不再計收利息,而以截至當日未償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及年化24%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合同還對雙方其他權(quán)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羅軍山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向被告茅某某出借了共計4,000元。另查明,借款期間的利息為10.32元(2,000元×24%÷365天×6天+2,000元×22.20÷365天×2天)。借款及利息被告茅某某至今尚未給付。
原告羅軍山與被告茅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軍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茅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事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予認定合法有效?,F(xiàn)被告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應對承擔繼續(xù)返還借款、支付利息及罰息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茅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羅軍山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1.借款期間利息10.32元;2.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按本金2,000元,年利率24%計算;3.自2017年3月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本金4,000元,年利率24%計算)。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確定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茅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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