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柯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孔慶華,湖北平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明(系羅某某丈夫),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調(diào)解,代簽代領(lǐng)法律文書等。
委托代理人蔣先友,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柯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羅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婧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柏媛媛主審,代理審判員柯幻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3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慶華,被上訴人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蔣先友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柯某某于2014年3月3日以其已與羅某某就本案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本案繼續(xù)訴訟已無意義為由,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上訴人柯某某的撤回上訴申請,沒有違反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quán)的行為,故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柯某某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75元,由柯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婧 審 判 員 柏媛媛 代理審判員 柯 幻
書記員:劉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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