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
李紅艷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
陳云飛(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張廣(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楊維菊
原告羅某。
委托代理人李紅艷(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住所地當陽市南正街1號。
負責人龍江洪,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云飛(特別授權(quán)),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廣(特別授權(quán)),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楊維菊。
原告羅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當陽支公司)、劉某某、楊維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余天云獨任審理,于2014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紅艷,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廣,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維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1、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羅某受傷,被告劉某某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事故車輛鄂E×××××號二輪摩托車在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予以賠償,即由被告劉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楊維菊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2、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1376.88元、后期治療費35000元、護理費2257元、鑒定費1600元,被告劉某某、財保當陽支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某、財保當陽支公司認可原告的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被告劉某某、財保當陽支公司認可的每天30元計算,即為1080元(36天×30元/天);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應按其出租車行業(yè)計算至其定殘前一天,即為12524.93元(113×40456元/年÷365天);原告受傷前一直在城區(qū)居住、工作、生活,故對其主張的傷殘賠償金4168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因無相關(guān)醫(yī)囑,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為116818.81元【其中醫(yī)療費損失57456.88元(醫(yī)療費21376.88元、后期治療費3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傷殘費用57761.93元(護理費2257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誤工費12524.93元,傷殘賠償金41680元),其他費用1600元)】,故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賠償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57761.93元,合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67761.93元。原告的下余經(jīng)濟損失49056.88元,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由被告劉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4717.06元(49056.88元×30%),下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3、被告劉某某已預付的賠償款1500元,可在本案中沖抵。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羅某的經(jīng)濟損失116818.8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67761.93元,由被告劉某某賠償14717.06元。被告劉某某已墊付賠償款1500元,相互沖抵后,被告劉某某還應賠償13217.06元。
二、駁回原告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0元,減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羅某承擔260元,被告劉某某承擔1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二份,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1、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羅某受傷,被告劉某某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事故車輛鄂E×××××號二輪摩托車在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予以賠償,即由被告劉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楊維菊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2、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1376.88元、后期治療費35000元、護理費2257元、鑒定費1600元,被告劉某某、財保當陽支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某、財保當陽支公司認可原告的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被告劉某某、財保當陽支公司認可的每天30元計算,即為1080元(36天×30元/天);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應按其出租車行業(yè)計算至其定殘前一天,即為12524.93元(113×40456元/年÷365天);原告受傷前一直在城區(qū)居住、工作、生活,故對其主張的傷殘賠償金4168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因無相關(guān)醫(yī)囑,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為116818.81元【其中醫(yī)療費損失57456.88元(醫(yī)療費21376.88元、后期治療費3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傷殘費用57761.93元(護理費2257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誤工費12524.93元,傷殘賠償金41680元),其他費用1600元)】,故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賠償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57761.93元,合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67761.93元。原告的下余經(jīng)濟損失49056.88元,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由被告劉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4717.06元(49056.88元×30%),下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3、被告劉某某已預付的賠償款1500元,可在本案中沖抵。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羅某的經(jīng)濟損失116818.8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67761.93元,由被告劉某某賠償14717.06元。被告劉某某已墊付賠償款1500元,相互沖抵后,被告劉某某還應賠償13217.06元。
二、駁回原告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0元,減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羅某承擔260元,被告劉某某承擔110元。
審判長:余天云
書記員:宋敏敏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