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繆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少兵。
被告薛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楊舍鎮(zhèn)國泰路9號。
負責人季力,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錢偉妍,江蘇國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繆某某訴被告薛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張某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4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殷少兵,被告人保財險張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偉妍到庭參加庭審。被告薛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13時35分許,薛某無證駕駛蘇E×××××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張某某市楊舍鎮(zhèn)蔣乘路耀順貿易公司路段左轉彎進入蔣乘路過程中,車輛左前部與由北向南繆某某駕駛并停在路邊的二輪電動車前部相撞,致使繆某某受傷、車輛損壞。事發(fā)后薛某駕車逃逸,后于2014年4月17日14時至交警部門投案,該事故經(jīng)張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薛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繆某某無責任。
上述事實,有張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另查明:繆某某受傷后入張某某澳洋醫(yī)院、東萊醫(yī)院及江陰骨傷醫(yī)院治療,住院共計46天,用去醫(yī)藥費97100.52元。2015年6月23日,張某某市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針對原告?zhèn)槌鼍咚痉ㄨb定意見:1、繆某某左下肢喪失部分功能構成九級傷殘、顱腦外傷致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傷殘;2、繆某某的誤工期限為210天,護理期限為住院期間1人護理,出院后60日內1人護理,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
上述事實,有出院小結、醫(yī)藥費發(fā)票、用藥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薛某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在人保財險張某某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薛某墊付繆某某45500元。
上述事實,有保單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對于繆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結合到庭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審核如下:
一、醫(yī)療費97100.52元。有繆某某的醫(yī)療發(fā)票、住院費用清單佐證。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按住院46天,每天50元計算。
三、營養(yǎng)費4500元。按營養(yǎng)時限90天,每天50元計算。
四、殘疾賠償金144253.2元。按2014年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為標準、繆某某、九十級傷殘計算。
五、護理費8480元。護理時間按照鑒定意見為106天,每日護理費80元計算。
六、精神損害撫慰金10500元。結合繆某某的傷殘等級、繆某某與薛某各自在本案事故中的責任,酌情認定繆某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500元。
七、交通費500元。參照原告住院及門診時間確定。
八、鑒定費2520元。有鑒定費發(fā)票佐證。
上述繆某某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本院核定共計270153.72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作為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承擔受害人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受害人繆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傷,原告要求被告賠償?shù)恼埱笫腔诜傻囊?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該起交通事故經(jīng)張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并無不當之處,本院對該認定書的內容予以采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
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薛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無證駕駛和逃逸的行為,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薛某依法承擔。被告薛某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張某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人保財險張某某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依法賠付,應予支持。被告人保財險張某某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薛某進行追償。被告薛某墊付的費用可在其賠償款中抵扣。被告薛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應賠償原告繆某某120000元。被告薛某應賠償原告繆某某104653.72元。均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22元,由被告薛某負擔。該款原告已經(jīng)預交本院,限被告薛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農行蘇州園區(qū)支行,帳號:10×××99)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趙 霞
書記員:蔣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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