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綏芬河市海都機電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綏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都吉俊,男,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叢銘,黑龍江晨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綏芬河市強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綏芬河市。法定代表人:時延峰,男,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寶杰,黑龍江建綱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牡丹江江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陽明區(qū)。法定代表人:時延寶,男,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寶杰,黑龍江建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綏芬河市海都機電產品有限公司訴被告綏芬河市強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牡丹江江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綏芬河市海都機電產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是雙方自行和解。
本院認為,原告綏芬河市海都機電產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訴,其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綏芬河市海都機電產品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135,200元,減半收取計67,600元,由原告綏芬河市海都機電產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郭艷輝
審判員 賈海波
審判員 楊大奎
書記員:何喆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