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綏芬河市東大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綏芬河市通天路518號。
法定代表人苗福亮,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雪巖,黑龍江馮雪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慶集團(穆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穆某市八面通鎮(zhèn)興林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傅云琴,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婭娟,黑龍江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綏芬河市東大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大建筑公司)與被告廣慶集團(穆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慶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因案情復雜,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大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雪巖,被告廣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婭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東大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工程保證金340165.00元、稅金685854.00元,合計1026019.00元。2.要求被告承擔340165.00元保證金的違約金,其中
295332.00元違約金標準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從2014年7月1日起計算,至被告給付完畢為止,其中44833.00元違約金標準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從2015年7月1日起計算,至被告給付完畢為止;3.要求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事實與理由如下:被告開發(fā)建設廣慶城市花園綜合開發(fā)建設項目時,將工程第五標段、14#-15#樓發(fā)包給原告。2013年7月5日雙方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進入場地進行施工。2013年7月1日經雙方及監(jiān)理單位初檢,工程合格,達到入戶使用的質量標準,這時被告預留了369165.00元的質保金。2014年7月1日雙方約定,從工程初檢合格開始計算,保修期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保修期滿一年(2014年7月1日),由被告退還沒有使用的質保金的80%即369165.00元的80%=295332.00元,保修期滿二年(2015年7月1日),由被告退還沒有使用的質保金的20%即369165.00元的20%=73833.00元。當時原告向被告提交了退還質保金的申請,被告在2015年7月只退還了29000.00元,剩余340165.00元質保金未退還原告,故被告應在2014年7月1日退還原告295332.00元、2015年7月1日退還原告
44833.00元,這些款項被告均未履行退還義務。另外根據國家稅務法規(guī)規(guī)定,針對原告的施工合同,被告應繳納稅金
685854.00元,可被告遲遲未繳納,勢必造成稅務機關向原告進行代扣代繳。故原告為保護自身合法權利,依法行使預留權。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退還質保金的義務,同時支付相關稅款。請人民法院查清本案事實,作出公正、合理的裁決。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就廣慶城市花園第五標段14#、15#樓土建工程施工建設項目,簽訂的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及于2013年7月4日就廣慶城市花園綜合開發(fā)建設項目五標段簽訂的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保试媾c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2014年11月21日原告與被告就施工第五標段工程進行結算,并簽署結算單,被告雖然對結算單有異議,但是沒有申請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钡囊?guī)定,該結算單有效,故被告應按照雙方簽訂結算單履行結算義務,給付稅金685854.00元及已到期的保證金340165.00元,共合計1026019.00元。
被告就工程量申請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本案舉證期限截止到2016年4月3日,被告就工程量申請鑒定的時間為2016年10月18日,超過舉證期限,故本院對該申請不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340165.00元保證金的違約金,其中
295332.00元違約金標準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從2014年7月1日起計算,至被告給付完畢為止,其中44833.00元違約金標準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從2015年7月1日起計算,至被告給付完畢為止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钡囊?guī)定,被告應當從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66332.00元保證金利息至履行日屆滿時為止(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從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73833.00元保證金利息至履行日屆滿時為止(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慶集團(穆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綏芬河市東大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保證金340165.00元、稅金685854.00元,合計1026019.00元,并從2014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66332.00元保證金利息至履行日屆滿時為止、從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73833.00元保證金利息至履行日屆滿時為止;
二、駁回原告綏芬河市東大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96.00元,由原告綏芬河市東大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3061.00元,由被告廣慶集團(穆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4035.00元;保全費5000.00元,由被告廣慶集團(穆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 梅 審判員 吳軍一 審判員 劉佳南
書記員: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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