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綏棱縣國有林場管理局三吉臺林場。住所地該林場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賈子平,該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楊榮春,黑龍江綏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財,住黑龍江省綏棱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綏棱縣國有林場管理局三吉臺林場與被告張某財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原告綏棱縣國有林場管理局三吉臺林場于2016年5月30日以其準備向行政機關(guān)主張權(quán)利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綏棱縣國有林場管理局三吉臺林場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綏棱縣國有林場管理局三吉臺林場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79元,減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孔繁海
書記員:劉彥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