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綏化市匯達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綏化市北林區(qū)世紀方舟步行街一區(qū)12號樓21號、22號商服。
法定代表人:顧革新,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興國,職務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鳳卿,黑龍江三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綏化市。
被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綏化市。
原告綏化市匯達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王某某、何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綏化市匯達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興國、劉鳳卿與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出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綏化市匯達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王某某、何某給付原告45,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王某某與被告何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12月22日,2014年9月4日,二被告在霍明禮、綏棱世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綏化市北林區(qū)雙河鎮(zhèn)鳳凰城小區(qū)購買3號樓4單元301室,房款為150,000元,簽訂之日交付房款30,000元,2014年11月30日前交付30,000元,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末分期付款,每月30前按約定支付購房款截止至2016年12月末仍欠45,000元未給付。2017年2月6日,原告與霍明禮、綏棱世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書,霍明禮、綏棱世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將在二被告處的45,000元債權轉讓給原告。
本院認為,案外人霍明禮、綏棱世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何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有雙方簽訂的房屋買售分期付款(保證擔保)合同證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钡囊?guī)定,霍明禮、綏棱世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何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裘鞫Y、綏棱世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將此筆債權轉讓給原告綏化市匯達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并已書面通知二被告,且該協(xié)議書并未損害二被告的利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及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钡囊?guī)定,該債權轉讓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钡囊?guī)定,被告王某某、何某未按約定期限給付購房款屬違約行為。綜上,原告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二被告辯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何某給付原告綏化市匯達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45,000元,利息2,700元(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息合計47,7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5元,減半收取462.50元,由被告王某某、何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國武
書記員: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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