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支國玉
邯鄲市元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寧婧
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朱志勇
鄭子團
郭學平(河北澤林律師事務所)
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雨涵,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支國玉,法律顧問。
被告:邯鄲市元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杰,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寧婧,法律顧問。
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負責人:李軍,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志勇,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石家莊分所。
被告:鄭子團。
委托代理人:郭學平,河北澤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邯鄲市元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鄭子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支國玉、被告邯鄲市元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寧婧、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志勇、被告鄭子團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學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邯鄲市元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司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逆向行駛是造成這些損失的主要原因,雖然被告車上司機死亡,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車主應承擔該事故的70%的賠償責任。被告邯鄲市元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按責賠付,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車損費4000元。
二、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車損費25341.40元、物損費23881.20元、路損費6552元、拖車清理費6300元,共計62074.60元。
三、被告邯鄲市元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鑒定費2230元,被告鄭子團對該鑒定費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0元,由被告鄭子團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邯鄲市元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司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逆向行駛是造成這些損失的主要原因,雖然被告車上司機死亡,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車主應承擔該事故的70%的賠償責任。被告邯鄲市元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按責賠付,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車損費4000元。
二、被告民安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車損費25341.40元、物損費23881.20元、路損費6552元、拖車清理費6300元,共計62074.60元。
三、被告邯鄲市元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鑒定費2230元,被告鄭子團對該鑒定費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0元,由被告鄭子團負擔。
審判長:游祥禎
審判員:王志堅
審判員:杜新民
書記員: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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