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地址:綏化市。
法定代表人:張雨涵,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宏宇,職務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地址:哈爾濱。
負責人:陳雷,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郎秀鳳,黑龍江友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民財險哈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宏宇,被告中國人民財險哈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郎秀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52454元(包括車輛損失383054、施救費29000元、路產損失11900元、貨物損失15000元、倒運費6500元、評估費7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公司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險哈市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貨物責任險及不計免賠。2017年3月24日6時許,張純偉駕駛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漯河市振華駕校路口處時,因避讓其他車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路邊的護欄發(fā)生碰撞駛入溝內側翻,造成×××/×××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該車所載貨物、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漯河市公安局城關分局交巡防大隊作出公交證字[2017]第0324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結論為:“該事故系單方肇事,張純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笔鹿拾l(fā)生后,原告賠償路產損失11900元,賠付車上貨物損失15000元。原告認為其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支付保費的義務,被告應承擔賠付原告損失的責任。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中國人民財險哈市分公司承認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認定均無異議。但其認為:第一、保險合同中,雙方已對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約定為提交哈爾濱仲裁委仲裁,因此應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哈爾濱仲裁委仲裁。第二、事故車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其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主車限額251000元、掛車限額9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車上貨物損失責任險(限額100000元)及不計免賠。被告公司同意在承保范圍內對該車輛的合理損失進行賠付。第三、因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的結論主車損失為322344元,已超出車輛實際價值,主車應推定全損,被告公司賠付的數額應為165660元(即主車限額251000元×實際使用6個月×折舊率11%),掛車損失被告同意賠付65170元(即69210元-殘值3500元)。第四、原告主張的路產損失,應由相關部門評估定損損失數額。第五、施救費在車損險中賠付,因主車按照全損賠付,因此施救費已超出了賠付限額,不再賠付。第六、貨損因沒有司法鑒定確認貨物的實際損失,故不同意賠付。第七、因主車已按全損予以賠付,因此對于主車的保險合同雙方應在賠付后解除。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經原告綏化市正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修復價格進行價格評估,結論為:“確定本次價格評估基準日修復價格半掛牽引車為人民幣叁拾貳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整¥322344.00元(含殘值伍仟元¥5000.00元)。倉柵式半掛車為人民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元整¥69210.00元(含殘值叁仟伍佰元¥3500.00元)。兩項合計的修復價格為人民幣叁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整¥391554.00元(含殘值捌仟伍佰元¥8500.00元)?!痹嬉罁u估報告的結論主張車輛損失383054元及評估費7000元。被告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主車已超過保險限額,應推定全損,即按主車限額扣除折舊率賠付,掛車損失同意按評估結論的數額賠付,另賠付后解除與原告的主車保險合同,評估費不同意承擔。關于原告訴求的施救費,其向本院提供了施救費票據,證實原告支付施救費29000元;被告對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因主車損失已超過保險限額,故主車的施救費不同意賠付,同意賠付掛車的施救費用。關于原告訴求的路產損失,其向本院提供了公路賠償通知書、全國路政設施賠償標準及賠償費票據,證實原告賠償路產損失11900元;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公路路產損失應由司法鑒定機構確認損失數額,原告訴求的路產損失被告不予認可;因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公路賠償通知書、全國路政設施賠償標準及賠償費票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關于原告訴求的貨物損失,其向本院提供了運輸協(xié)議書、賠償協(xié)議、貨主于曉光身份信息及證明、貨物損失照片,證實本次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公司車輛承載1500捆竹桿,單捆價格為60元,總價值90000元,因本次事故竹桿損失251捆,價值15000元,原告已賠付貨主于曉光竹桿損失15000元;被告對上述證據有異議,其認為該組證據不能證實貨物損失的真實性,不同意賠付。關于原告訴求的倒運費,其向本院提供了證明一張,證實支付貨車裝貨費及裝貨看管費共計6500元;被告對此有異議,其認為無法核實真實性,不同意賠付。
被告中國人民財險哈市分公司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了:證據1、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一份,欲證實原告的主車全損的計算方式;原告對條款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被告未盡到明示的義務,故條款中關于折舊的部分對原告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證據2、機動國一保險報案記錄一份,欲證實本案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及出險情況,另約定“經雙方協(xié)商,本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哈爾濱仲裁委仲裁”;原告對報案記錄抄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實有異議,其認為抄單中明確記載“本車有損、三者有損、貨物有損”,故被告應賠付原告的貨物損失,另對約定的爭議提交哈爾濱仲裁委仲裁亦有異議,因本案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所以不應仲裁。因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被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中國人民財險哈市分公司承認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與被告中國人民財險哈市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予以佐證,且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本案中,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險哈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貨物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施救費、路產損失及貨物損失。關于被告主張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經雙方協(xié)商,本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哈爾濱仲裁委仲裁”,原告對此有異議。因被告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下方雖注有“特別約定”,但未注明、提示投保人應詳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及“特別約定”,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本C上,被告主張“經雙方協(xié)商,本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哈爾濱仲裁委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關于原告訴求的車輛損失,本院依職權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車輛修復損失進行評估鑒定,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書具有公信力,被告對鑒定結論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綏化市正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予以采信。被告辯稱原告主車損失超出限額應推定全損,在賠付原告主車損失后與其解除主車保險合同,本案系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財產損失而引起的保險合同糾紛,故被告的主張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本院不予審理。另被告辯稱主車車損應扣除折舊率,其雖向本院提供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向保險人盡到告知義務,且原告對此亦有異議,故被告認為應扣除折舊率的抗辯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依據綏化市正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結論要求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評估報告中主車損失322344元已超出保險中主車限額251000元,故本院對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車輛損失數額應為316710元(即主車限額251000元+掛車損失65710元)。關于原告訴求的施救費29000元,有其提供的施救費票據予以佐證,被告對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辯稱因主車損失已超出保險限額,僅同意賠償掛車施救費,因被告答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支持原告施救費14500元。關于原告訴求的路產損失11900元,有其提供的公路賠償通知書、全國路政設施賠償標準及賠償費票據予以佐證,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予以支持,但應先扣除車輛交強險的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被告應賠償原告路產損失數額為9900元。關于原告訴求的貨物損失,有其提供的照片、運輸協(xié)議書、賠償協(xié)議及貨主于曉光身份信息予以佐證,被告對本次事故產生貨物損失的事實無異議,僅對數額有異議,卻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故本院對其答辯不予采信。因本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公司查勘人員已第一時間到現場查勘并留言,但未積極對貨物受損數量及價格進行核損,現原告與貨主達成賠償協(xié)議,按貨主收購價格賠付貨物損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已形成鏈條,足以證實其損失數額。綜上,原告主張貨物損失15000元(即251捆×60元/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求的倒運費6500元,雖向本院提供了證明予以佐證,但被告對此有異議,且原告未提供收款人的身份信息,本院對倒運費的數額無法核實,故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其不承擔評估費、訴訟費,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損失363110元(此款包括車輛損失316710元、施救費14500元、路產損失9900元、貨物損失15000元、評估費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87元減半收取404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公司負擔3374元,由原告綏化市明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自行負擔670元。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執(zhí)行上款時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曉紅
書記員:呂喜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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