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三和運輸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
陳海亮(河北盛譽律師事務所)
曲某
于剛
李巖東(黑龍江保安律師事務所)
原告綏化市三和運輸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地區(qū)明某縣。
法定代表人孟凡義,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海亮,河北盛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告于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富??h。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巖東,黑龍江保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綏化市三和運輸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以下簡稱三和公司)與被告曲某、于剛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曉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海亮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巖東、證人姜力、李超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于剛作為托運貨物的收貨人,雖與運輸公司存在糾紛,但無權(quán)滯留三和公司所有的車輛。于剛滯留爭議車輛的行為,迫使爭議車輛的駕駛員與被駕車輛分離,無法管理和控制該車輛,此時,于剛對該車輛即負有了代管理和控制的義務。作為爭議車輛的代管理和控制人,無論爭議車輛目前尚在于剛的掌控中,亦或遺失、毀滅,于剛均有向車輛所有人三和公司返還車輛或賠償損失的義務。因三和公司僅要求返還車輛,故對三和公司要求于剛返還車輛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三和公司要求曲某返還車輛的訴請,因三和公司舉示的證據(jù)不足,本院無依據(jù)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綏化市三和運輸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車牌號為黑M51189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和車牌號為黑M5892的重型廂式半掛車。
二、駁回原告綏化市三和運輸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于剛負擔(此款原告綏化市三和運輸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已預交,被告于剛在履行本判決時將此款一并給付原告綏化市三和運輸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于剛作為托運貨物的收貨人,雖與運輸公司存在糾紛,但無權(quán)滯留三和公司所有的車輛。于剛滯留爭議車輛的行為,迫使爭議車輛的駕駛員與被駕車輛分離,無法管理和控制該車輛,此時,于剛對該車輛即負有了代管理和控制的義務。作為爭議車輛的代管理和控制人,無論爭議車輛目前尚在于剛的掌控中,亦或遺失、毀滅,于剛均有向車輛所有人三和公司返還車輛或賠償損失的義務。因三和公司僅要求返還車輛,故對三和公司要求于剛返還車輛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三和公司要求曲某返還車輛的訴請,因三和公司舉示的證據(jù)不足,本院無依據(jù)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綏化市三和運輸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車牌號為黑M51189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和車牌號為黑M5892的重型廂式半掛車。
二、駁回原告綏化市三和運輸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于剛負擔(此款原告綏化市三和運輸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已預交,被告于剛在履行本判決時將此款一并給付原告綏化市三和運輸有限公司明某分公司。)
審判長:趙曉慶
書記員:趙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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