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現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代理人:寧永勝,河北寧永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唐山市豐南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新華西道60號。
代表人:張小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邰向娟,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紀某某訴被告高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自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紀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寧永勝、被告高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邰向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6日19時30分,被告高某某駕駛冀B×××××小型轎車,行駛至老唐港線樂港路仲莊路口,與行人原告紀某某相撞,造成紀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七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紀某某無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于2016年5月6日至5月7日在樂亭縣醫(yī)院住院1天;5月7日至6月7日在唐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31天;6月7日至6月23日在唐山海港經濟開發(fā)區(qū)醫(yī)院住院16天,共計住院48天,期間由其妻子王彥肖護理。2017年1月12日,經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鑒定,紀某某的損傷為拾級傷殘,Ia值為10%;誤工期為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護理期為自受傷之日起120日;營養(yǎng)期為自受傷之日起120日。原告受傷前系河北炬迪型煤有限公司員工,日工資為130元,誤工費為32500元,原告主張27916.8元。因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138915.49元、伙食補助費24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殘疾賠償金104608元、護理費6502.8元、誤工費27916.8元、交通費1200元、鑒定費2600元,共計286543.09元。冀B×××××號車所有人為被告高某某,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責任限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間為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等書證,鑒定意見及其他證據可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高某某駕駛冀B×××××號車與行人紀某某相撞,造成紀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七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紀某某無事故責任,客觀合法,予以采信。被告高某某所有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首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的合理經濟損失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提交的編號為058862550的醫(yī)療費票據13.8元發(fā)生于2017年2月21日,系休息治療期以外產生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護理費11022元證據不足,護理費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工資按每天54.19元計算,確定為6502.8元。原告主張交通費2315元數額過高,本院確認以1200元為宜。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拾級傷殘、Ia值10%,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告起訴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應予支持,確定以6000元為宜,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紀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92543.09元。
二、被告高某某不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承擔878元,原告紀某某承擔12元。被告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原告已墊付,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自杰
書記員: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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