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紀某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十里鋪村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十里鋪村人。
原告紀某某與被告賈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因被告下落不明,該案于2016年10月11日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紀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賈某某、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紀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被告賈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2015年9月30日分兩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被告約定利率為月息2分,被告一直未能償還。被告王某某與賈某某系夫妻關系,借原告的款項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380000元及利息。
賈某某、王某某收到起訴狀副本后未做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2014年1月24日和2015年9月30日被告出具的借條兩份,用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借款事實。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來源、形式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未到庭應訴,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月24日被告賈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5年9月30日被告賈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兩次借款均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2分,由被告賈某某為原告出具了借條。被告借款后未能償還原告,導致訴訟。
被告賈某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由被告賈某某出具的借條證實,事實清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借原告的款項發(fā)生在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約定的利率未超過民間借貸案件的法定利率,故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利息應按雙方約定月息2分計付。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其中10萬元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5萬元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20‰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與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 霞 審判員 宿俊娟 陪審員 張 曼
書記員:李東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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