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紀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志彪,河北榆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南和縣賈宋鎮(zhèn)張路村410號。
委托代理人高紹士,河北曉陽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臺瑞某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臺市開發(fā)區(qū)好望角國際物流園L區(qū)312號。
法定代表人孫慧,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
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qū)邢州路263號。
負責人張向華,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慧娟,該公司職員。
原告紀某某與被告白某某、邢臺瑞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紀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志彪與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孫慧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白某某、邢臺瑞某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5時20分,劉孟剛駕駛冀E×××××、冀E×××××掛貨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17公里處時,與同向行駛遇情況停駛排隊等候的原告駕駛員蘇金明駕駛的冀J×××××、冀J×××××掛貨車發(fā)生尾部相撞,相撞后冀J×××××、冀J×××××掛貨車向前移動又與同向停駛排隊等候的田玉駕駛的冀A×××××、冀A×××××掛貨車尾部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劉孟剛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孟剛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蘇金明、田玉無責任。
蘇金明駕駛的冀J×××××-冀J×××××掛貨車屬于原告所有,該車輛掛靠在青縣貴都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劉孟剛駕駛冀E×××××、冀E×××××掛貨車實際車主為白某某,該車輛辦理了年檢手續(xù),在被告保險公司以邢臺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名義,投保有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掛靠在邢臺瑞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曾起訴來院,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營運損失等相關損失。原告車輛自2014年12月12日,拖至滄州廣隆汽車修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26日,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拆解鑒定,至2015年2月7日修理完畢。
2015年2月10日,經本院委托,原告的車輛經河北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認定原告停運損失為860元/天,原告支出停運損失評估費3000元。
2015年6月5日,因原告未提交車輛事發(fā)時已經年檢的手續(xù),本院以原告的車輛在事發(fā)時沒有年檢,該車輛依法不能上路行駛,其主張的停運損失非合法損失為由,作出(2014)滄民初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235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br/>原告不服,提起上訴,2015年11月16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滄民終字第3213號民事判決書,以冀E×××××、冀E×××××掛貨車實際車主白某某沒有參加訴訟,對停運損失二審不宜直接處理,認為原告對停運損失可以另行主張為由,判決“維持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2014)滄民初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二、撤銷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2014)滄民初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原告又于2016年3月1日起訴來院,要求被告賠償停運損失及評估費。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保單復印件、掛靠協(xié)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導致此次事故的發(fā)生,交通警察大隊所作出劉孟剛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蘇金明、田玉無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準確、公正,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停運損失的主張,提交了營運手續(xù),證明原告所有的車輛系營運車輛,且提交了車輛信息,證明事發(fā)時車輛年檢合格,證據充分,其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自交通事故發(fā)生至修理完畢共計66天,原告計算停運時間為66天,時間過長,本院酌情確定為30天,原告的停運損失為25800元(860元×30天)。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停運損失評估費3000元的主張,系原告支付的必須費用,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告損失共計28800元。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對停運損失免賠的辯稱,因其提交的投保單沒有投保人經辦人員的簽名,不能證明其已經進行了明確的告知,故對其辯稱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應予理賠原告的停運損失及評估費。
因劉孟剛駕駛的肇事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三者險限額內繼續(xù)賠償原告的停運損失及評估費28800元。因保險公司已賠償了原告的應得損失,白某某、邢臺瑞某物流有限公司不必再承擔責任。
為教育公民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促進社會和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8800元(該款項匯往原告農行青縣支行新華路分理處xxxx4內)。
以上待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4元,減半收取647元,保全費320元,由原告負擔387元,被告白某某負擔320元,被告保險公司負擔260元(因原告已預交,該款項由被告直接匯往原告賬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高成崗
書記員: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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